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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超载货车冲卡碾死交警,司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无期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22日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当天对超载重型货车冲卡碾压交警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货车司机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场提起上诉。
2015年8月5日18时40分许,宁波慈溪市发生1起重型货车冲卡碾压交警致死事件。据当时警方通报,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徐鉴华,在执勤中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倒并遭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6分因公牺牲。肇事司机刘某某(男,1978年4月出生,安徽亳州市蒙城县人)现场被警方控制。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刘某某驾驶皖KD9250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慈溪市从事货运经营。2015年8月5日,慈溪市浒山街道组织交警、派出所、城管、路政等部门在该市杨梅仙子转盘处设卡联合治理超载行动,被害人徐鉴华系参与该行动的慈溪市公安局交警。
当日18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皖KD9250货车(核定载12305KG,实载52610KG)沿该市杨梅大道由南向北驶入杨梅仙子转盘。徐鉴华看到后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刘某某为逃避处罚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徐鉴华上前一边攀上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一边拍打车门和车窗玻璃要求停车,刘某某仍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至峙山路连接处时,徐鉴华从车上摔落,遭该货车碾压双腿。刘某某明知碾压了徐鉴华仍继续行驶至距徐从车上摔落地点260M处,群众车辆和警车随后追上,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徐鉴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于当日20时40分许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案并不属于故意杀人案件,而是1起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行为并未具有主观故意,应当依法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还提出,死者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按规定遵守“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之条款,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及是否为本案发生的原因。宁波中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2次因超载被罚款。本案中,被告人也供认,其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面对被害人作出的手势、拍打车门、攀上车子拍打车门车窗等示意停车行为,仍没有停车。作为现场执勤交警,被害人的上述行为均系履行职责行为,被告人逃避检查并继续行驶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辩护人认为交警规执勤攀扒车辆的危险行为也是本案发生原因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多项证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在驾驶严重超载重型货车时,不予理会现场交警指挥,拒绝停车且继续驾驶,并最终导致攀车交警摔下并被碾压致死的事实。被告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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