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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自动续期”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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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是过去20年里中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的核心。《物权法》的立法初衷是很明确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个人和家庭合法财富不断增长,这些财富需要明确的法律来加以保护。
《物权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有多种意见。这些意见涉及:是否应该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是否应该取消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时间限制;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应该申请续期,由谁申请续期?申请续期是否需要缴费?
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物权法》有关重大问题的时候,专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做了说明。这个说明综合了当时各种不同看法,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自动续期。
从立法原意出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不应就续期设定任何条件和限制。同样是从立法原意出发,不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是20年、50年还是70年,都应该自动续期。《物权法》没有对不同年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问题上做出区别规定,实践中就不应该针对不同年限的住宅建设使用权续期问题,设置任何额外的条件和限制。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有恒产者有恒心”。换句话说,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国人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这部旨在保证中国长治久安的法律的出台,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承诺。如今距离《物权法》开始实施不足10年,重温立法原意已经显得相当紧迫,实在令人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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