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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误工证明” 助教师索赔,江苏一中学被罚10万元
因在一起交通事故索赔诉讼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妨碍诉讼,江苏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师李某分别被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决定罚款10万元和4万元。
2014年8月7日晚9时许,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为追索医疗等赔偿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印章的“误工证明”,证明其为该校职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请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据单位规定请假期间的薪资不予支付,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
经法院向该校员工工资卡发放银行查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某工资均正常发放。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罚款10万元,对教师李某罚款4万元。罚款决定书4月21日分别送达了被处罚单位和被处罚人。
据本案承办法官张小舟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资证明、护理费用支出证明、误工休息证明、农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据形式是当事人造假的主要对象。一些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掌管印章的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或收受礼贿,违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法官难以判断,赔偿义务人限于取证困难更难提供反证。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法院误判、错判。徐州市第三十中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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