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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判决书多个“万”字受理费变48亿,二审只收100元

中国经济网
2016-04-21 12:0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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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看到一份48.625亿元天价案件受理费的判决书,是什么样的案件能有如此惊人的案件受理费?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多方,浮出水面的却是另一番情形。

2016年4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为:确认陈某发、陈某军对杨炜民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编号为2010P03、P04、P05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30%竞买份额。

“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就是“改判”?为什么要“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究竟存在哪些瑕疵?

漳州中院偏听偏信拉偏架?

2010年8月15日,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沙坛村的2010P03、P04、P05(下称讼争三宗地)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过一番考察,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拍的方式取得上述三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参与竞拍必须在9月6日之前向龙海市财政局交纳竞买保证金,讼争三宗地的保证金合计为3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诉争三宗地竞拍允许一人竞拍或者多人联合竞拍。

杨炜民告诉记者,因为流动资金一时紧张,为了筹到参加竞拍保证金,他向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陈某发借款1100万,向林某某以自己的隐名投资股权对抵用款1000万,向黄某某要求返还了其投资的收益500万。这三人分别将款项汇入龙海市财政局。同时,杨炜民也汇入600万至财政局。

2010年9月6日,杨炜民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龙海市财政局将前述汇款合计3200万元,汇总开具《结算凭证》给杨炜民,上面清楚写明“今收到杨炜民交来2010P03、P04、P05地块竞拍保证金3200万元”。

此后,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买参加拍卖会,以2.963亿元的价格竞得讼争三宗地,并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至2013年8月5日,杨炜民通过个人账户陆续向龙海市财政局累计汇入2.643亿元。加上之前交纳的3200万元保证金,杨炜民已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杨炜民说,这期间,他已经通过三次(其中一次为委托他人)向陈某发和陈某军累计转账还款1300万元,其中1100万元本金,借款之时约定利息200万元。

2013年6月,陈某发、陈某军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在杨炜民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编号为2010P03、P04、P05三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成交中,享有30%的合作竞买份额。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确认陈某发、陈某军享有30%的合作竞买份额。

杨炜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公示》、《公证书》、《备忘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中,陈某发和陈某军举证了相关录像资料,其一显示录制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录制地点为杨炜民在厦门的办公室内,谈话内容涉及杨炜民谈到陈某发等与其本人均系股东及陈某发占30%股份。其二录制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内容是杨炜民等人谈讼争三宗地的有关情况。

对此,杨炜民质证两份视频资料没有原始载体,谈话内容并没有明确提到讼争三宗地及本案当事人共同竞买的事实。其二质证财政局给陈某发开具的3000万元结算单,对缴纳完2.6亿元后的单独竞拍人不给开结算单。其三质证对方审计报告真伪。两级法院均没有采纳,并对杨炜民出具借款关系的《备忘录》不予采信。

财政局不给竞拍人出具结算证明,反而给他人出具结算证明,为何?“当时我们的承办法官多次去龙海市财政局进行调查,对方并不配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志平告诉记者,由于该案是建庭以来标的额最大的诉讼案件,当时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漳州中院都知道这个证据很重要,多次去调查,记者从龙海市财政局了解到,福建省高院的法官居然一次都没有去龙海市财政局调查。

假委托书为何不翼而飞?

一审中,陈某发和陈某军提出,当初在得知龙海市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消息后,陈某发、陈某军、林某某、黄某某和杨炜民等人之间达成过口头约定,土地属于联合竞拍,要求分别占有份额。

“原先是曾说过可以合作,但他们没有一个人要参加,就是我拍下后他们谁都没有说要参加和出钱,这什么参加啊?我如果不交钱,我的竞拍保证金总不能被取消、地总不能废在那里吧?这完全是诈骗。如果真有约定,为什么他们不与我联合竞买?就算是委托我去竞买,怎么会连个委托书都没有?如此大的金额,仅凭口头约定?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杨炜民说。

记者了解到,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之一,便是坚持阳光认证。也就是说,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然而,该案一审法院对证据审查程序存在不公开不公正现象。比如,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给法庭一份加盖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章的“委托书”作为证据使用,杨炜民对此“委托书”提出鉴定,并准备刑事报案。此后这份“委托书”被原告撤回,为什么?

记者从漳州中院办公室主任林立口中得知,原审承办法官翁艺晖去诏安下乡调查,一时半会儿回不来。

“改判”了哪些?诉讼费由48亿改为100元

漳州中院的判决书是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写到“案件受理费为486250万元”,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打个官司居然要48亿的诉讼费?漳州中院的说法是多打了个“万”字,其实是48万元。然而福建高院的判决书中又将诉讼费改为100元,不禁令人费解,漳州中院打官司就要48万,而在福建高院打同一个案件只需100元?法院的收费标准到底怎么算?

“因本案涉及的争议自一审受理至今已接近三年,我已经支付了29630万元的出让土地金却仍无法开发建设,每天都损失巨额的资金占用费,他们是要将一个正经的民营企业家整成乞丐。”杨炜民说。

此次福建高院的判决书指出:“由于林某某、黄某某作为原审第三人在本案中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在讼争地块中享有相应份额的事实,不予审查认定。”按照福建高院的判决书第9页引述漳州中院的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诉争地块所享有的竞买份额是陈某发和林某某各30%、杨炜民和黄某某各20%”,林某某、黄某某如果提出独立诉讼,缴纳了近3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杨炜民只能占诉争三宗地竞买份额的20%?

福建高院的判决书第24页写到:“由于陈某发、陈某军采用的是隐名共同竞买的方式,而不是显名共同竞买的方式,因此,在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关系中存在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对于“隐名竞买人”的概念,有律师质疑其法律依据,是否能适用在竞拍关系当中,如此定性的依据又是什么?

记者多次联系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正面采访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钟夏,然而林立百般推脱。记者在漳州中院采访时,林立说院长去北京开会了,让等候消息。此后,记者返回北京,又致电林立,他又说必须要等院长回到漳州再说。

“抱歉,没有时间。”这是吴钟夏院长的短信回复,当记者发信息追问可否电话采访或文字采访时,对方不予理睬。

一起建庭以来标的额最大的民事案件,二审都已判决了的案子,为何如此?

林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建议你等二审出来再报道,维持原判还好,要是改判了我们多难受?错的只会是法官,不是法院。”实际上,记者在采访林立时二审判决已出。

此前,记者曾到漳州采访“全国模范法官”、“时代楷模”黄志丽的感人事迹。然而,此次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大量引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调查和理由,并未重新调查,会否是顾及漳州“颜面”?

龙海市作为经济特区厦门的“后花园”,一块土地荒废数年不能开发,或将影响区域经济布局。司法保驾护航经济建设,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当前,司法改革大潮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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