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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纪检部门应把保护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也当作政绩
最近到基层调研,谈到一些干部不作为现象时,有同志讲:“许多官员不是天生不作为的,有的在敢于作为中碰了‘钉子’、遇到了‘小人’,没有人为他撑撑腰、打打气,时间一长,自然就泄气了。这能怪他们吗?”这位同志所说的情况不是个案。有的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原有的干劲就像霜打的茄子——蔫了。
对于这些干部来说,首先有一个正确面对的问题。在受到打击报复、诽谤诬陷后,不仅没有人站出来说句公道话,还看到加害者照样逍遥自在,甚至“不要脸的比要脸的活得还好”,这固然令自己一时寒心、想不通,但不能有“学乖了”“看透了”的适应,而是应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坚持。同时,组织上也有一个敢于作为的问题,对他们光说一个“正确对待”是不够的。如果不站出来为他们撑腰,客观上就会产生一种对作为者不公、对“伪君子”“真小人”纵容的效果,危害可能隐性,却很严重。
从微观层面讲,要对“害群之马”及时亮剑。有的人平时赖在“官位”上尸位素餐,工作上不愿挑担子也挑不起担子,但搬弄是非却是高手,每当看到别人做出了业绩,或者感到那些能干会干的同事抢了他的风头时,便妒意顿起,使出各种下三烂招数。对此,纪检部门应当树立“查处腐败分子是政绩,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的思想观念,不回避、不躲闪,立场分明,与不良风气作斗争,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具体来说,对因工作敢于作为、触动他人利益而引起信访举报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为干部澄清事实;对因工作坚持原则、敢于作为而遭到错告、诬告、诽谤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诬告者的责任,该训诫的要训诫,该挪位的要挪位,该查办的要查办。
从中观层面讲,要完善激励敢于作为的选人用人机制。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从一定角度上讲,选敢于作为的人、用敢于担当的人,既是成全事业的发动机,也是扶正祛邪的风向标。选拔重用那些在重大是非面前敢于坚持真理的人、在困难矛盾面前敢于担当负责的人、解决问题有思路有办法的人、开拓局面卓有成效的人,才会让那些有锐气、勇作为、敢担当的干部热情与潜力得到迸发,让那些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受到警醒直至遁迹。同时,对敢于作为的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凸显出的个性也要予以包容,甚至欣赏,选用干部既要讲求原则,又要尊重个性,不能用一个刻板模子选干部、看干部。
从宏观层面讲,要积极营造敢于作为的从政环境。敢于作为的干部,有时为了做成事、做好事,心无旁骛,充满激情,处事可能不那么周全,也不可能适合每个人的“胃口”。这个时候,支持、保护敢于作为的干部,是各级党组织应有的责任担当,要在理念上做到“三个区分”:把敢于向歪风邪气“发火”与刚愎自用、高高在上的骄横作风区分开来;把工作上的“高调”与追名逐利、捞取晋升的政治资本区分开来;把凝成干事创业的“合力”与搞团团伙伙区分开来。既用党的纪律约束干部,又用党的政策保护干部,为他们撑腰鼓劲,敢于作为就会成为各级干部的自觉追求,最终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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