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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致17人死亡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33名干部
安徽省安监局网站消息,日前,《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安徽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11时40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棒将铁板烧灶点燃,未点燃,随后拧大角阀阀门,仍未点燃,便告知张保平处理。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与灶具连接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试图关闭钢瓶的角阀,未果。他随即拖出钢瓶,导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11时50分,该钢瓶发生爆炸。
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砂锅大王”小吃店
该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号门面房,层高4.5m,建筑面积33.19m2,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年8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经房东马俊同意,从该门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荣处以8万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月18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炒饭、砂锅、烤肉等,10月10日上午7时招聘1名服务员汪茂云到店工作。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3月2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与境内合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苑隽,营业期限:1998年3月25日至2048年3月25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1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等。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0日,公司类型:分公司,营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沿河路门面房1号,负责人:王昌敏,营业期限:2000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厨具及零配件销售等。门店设有店长1名、营业员1名、送气工2名,日常配送区域为:沿河路、九华山路、二街、老体育场、杨家巷、双桐巷。
直接原因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时40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间接原因
1、“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不当。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
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镜湖区商务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0)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2)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3)芜湖市商务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4)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5)芜湖市公安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6)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
1、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宝平,“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苑 隽,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2.陈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3.武 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4.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3、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黄 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 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 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杨 韬,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缪礼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王福顺,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魏心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吴文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赵 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何 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周 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5)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翁 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汪 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0)徐 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1)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2)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3)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5、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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