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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化碳成金,万亿市场背后的合规风险应予重视
2020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我国领导人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即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围绕这一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到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发展碳排放权及碳金融市场。上海提出将碳金融纳入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体系,把上海建成国际碳金融中心。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在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举行启动仪式,随即备受关注的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上线交易。至此,备受关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上线开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能集团、华电集团、申能集团等企业参与了全国碳市场首日交易。
在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的大背景下,碳交易、碳金融将迎来大有可为的机遇期,其对于碳市场资产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意义重大,助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市场机构预测,未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万亿元级。
一、碳交易的国际发展
早在1992年,150多个国家便已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在《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称议定书),以此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体的实施纲领。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要求减排的六种温室气体以及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在六种温室气体中,又以二氧化碳为首位。因此,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召开,中国在大会上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统一安排,其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中国于2016年批准加入,成为缔约国之一。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
二、碳交易的概念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通过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价格,引导企业选择最优化的节碳方法,从而实现从高能耗向低能耗的转型。
国际现行的碳交易均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三种碳交易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联合履行机制(JI, Joint 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按交易标的物的不同,碳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上述的三类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的交易产品。主要是两类:
(一)基于配额的市场
配额市场的交易标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的排放配额,政府通过设定配额的上限直接约束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量。是碳市场最核心、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之间互相转让碳配额,其交易的对象是配量单位(AAUs)或清除单位(RMUs)。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以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即是一种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
(二)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
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标的是核证减排量,是政府基于减排或者吸收温室气体项目而生成的核证减排量,也是配额市场的补充。
联合履约机制(JI)下,缔约国之间对于通过项目产生的排减单位(ERUs,Emission Reduction Units)进行交易和转让。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援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开发与合作,取得相应的减排量,这些减排量被核实认证后,成为核证减排量(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可用于发达国家履约。
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入排放权(向另一个国家买入AAUs或ERUs,和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来缓解约束或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三、我国的碳交易发展与机制
(一)我国碳市场建设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主要为政府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管理,创造和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和已审定备案项目的减排量两类基础性碳资产,也可以称之为碳信用,企业狭义的碳资产也主要指的就是这两种碳信用。碳配额的产生主要通过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途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则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应方法学完成项目审定、监测核证、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当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完成在注册登记簿(国家登记簿)的注册程序后,就变成了其持有机构能交易、履约和使用的碳资产。
二级市场则是是碳资产现货和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转的市场,也是整个碳市场的枢纽。二级市场又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OTC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场内交易是指在经认可备案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碳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形式,价格主要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而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指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各种碳资产交易活动,采取非竞价的交易方式,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我国自2011年即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试点和建设,陆续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展开了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
二级市场通过场内或场外的交易,能够汇聚相关市场主体和各类资产,从而发现交易对方、发现价格,以及完成货银的交付清算等。此外,二级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入各类碳金融交易产品及服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参与者提供对冲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途径。
在地方碳市场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开展上线交易,今年共有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交易。根据目前的媒体报道,预计纳入的碳排放总量将超过30亿吨,从而超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后续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航空这七大行业,亦将在“顺利对接、平稳过渡”中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双城”模式,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中碳登),根据上海环交所早在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碳排放权
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碳排放权”系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品为碳配额。上述重点排放单位每年也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来抵销配额的清缴,但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同时,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1.碳配额的取得
配额有免费和有偿两种分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同时,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作为配额交易的补充。根据《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登记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交易规则》”)《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结算规则》”),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将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开立碳排放权登记账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重点排放单位之间或与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环节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2.碳配额清缴履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清缴义务,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且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如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该义务,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清缴义务的强制性,碳排放配额一直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交易品种。
3.碳配额自愿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4.碳配额的交易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交易规则》第六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是“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的交易模式,这符合我国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建制。上海环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了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1)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2)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3)单向竞价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5.核证自愿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简称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特定术语,一单位CER等同于一公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我国的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CCER体系起步于2012年3月,2015年进入交易阶段;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截至当时,累计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2852个,项目备案的网站记录861个,存量的CCER交易仍在各大碳市场试点进行,而CCER的重新开放受理仍需等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四、相关企业的风险
由于碳市场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市场,虽然近几年发展速度很快,但与其他完备的金融市场相比,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大,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诸如:
1.履约风险
有的排控企业或许在减排履约过程中,会面临减排工具不足的风险。减排工具包括企业投资的CDM项目、CER以及CCER等,由于受某种因素的影响(政策因素、价格变动、项目审批程序等),这些减排工具如不能如约到达控排企业手中,或致企业无法完成履约进而遭受经济损失。再如CDM市场中某些缺乏资质的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维持项目,而一旦CDM项目出现问题时,将引起后续一系列的违约风险。减排工具和相关监管信息的缺失,是导致控排企业出现违约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的,只有加强碳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才能降低此类风险。
而清缴履约的时间窗口,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碳资产价格周期性波动。因此,企业如果应对市场波动能力不足,或不了解自身排控情况,也会面临履约风险。
2.滥用市场风险
在欧盟碳市场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类似内幕交易、碳补贴欺诈以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等进行的暗箱操作,如利用网络钓鱼软件/黑客攻击系统等窃取企业账户中的配额或核证的减排额。在2009年到2010年间,EU-ETS市场也连续发生过多起系统安全事故和利用碳交易系统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详见《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风险及防控》,孙兆东,2015年5月31日)。而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碳市场进行金融犯罪,如欺诈、洗钱以及非法筹资等。最典型的就是发生在欧洲市场的增值税欺诈案件,碳市场中如出现的这类犯罪行为,对控排企业来说将面临最为严厉的惩罚。上述欧盟发生过的案件亦是我国碳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前车之鉴,应当引起重视。
3.合规风险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对于各经济部门也带来了挑战与机遇。对于电力及能源密集型行业,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是应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基本的应对措施,同时,相关规则的陆续出台,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合规要求。
一方面,《管理办法》设定了重点排放单位企业自证的合规义务。《管理办法》分别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是主动报告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保证其于每年3月31日报送的排放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责任主体。对于重点排放单位“企业自证”的责任设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涉及资产的实际操作中数据质量问题上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也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多手段加大惩戒力度。《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二条【不主动报告处理】、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报告处罚】和第四十四条【未履约处罚】分别对重点排放单位未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虚报、瞒报、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核查检查,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情况设置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联合惩戒】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通报并公告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提出对失信人员建立“黑名单”。上述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惩戒的办法,从多维度规制了企业违法成本和违法的责任。
(作者胡岚岚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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