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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后果很严重!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
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罚单”
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原审原告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
法院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详情
据了解,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唐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许某、胡某、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庭审及二审查询,许某称胡某向其借款31万元,到期未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胡某向其归还欠款31万元及相应利息、唐某及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许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据、银行取款流水等证据,并坚称其取出31万元现金交付给胡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调取许某的银行卡流水,发现许某在银行柜台从其A卡取出31万元,三分钟后许某在同一柜台往其银行B卡存入31万元。最终,在法官向其出示银行流水后,许某才承认未如实陈述,31万元现金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胡某。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
这样的行为后果很严重!
我们来看看规定上怎么说��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经查明许某与胡某对该31万元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对于原告故意虚假陈述,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经多次释明仍拒绝如实陈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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