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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不可冒失
监管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源自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市场效率。由于监管必然产生监管成本和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如何评价监管是否适度就是难题。这个难题直接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市场波动(或危机)之后反思,往往要求增加监管供给。这种反思的结果就被具象化为监管机构对市场干预力度的加强、监管职责范围的扩大,以及各类监管机构职责的重新调整等。而在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危机之后,加强监管往往也是政治上正确的,也较容易通过政治过程。因此,在考虑监管改革的时候,首先必须想清楚,是否能否带来市场效率的改善,或者,在新旧监管架构转换过程中,必须考虑对市场效率的影响。虽然做出这一评估很难,但也必须要做。在“相信市场”和“质疑市场”不同前提下做出的改革,实际效果大相径庭。
目前,无论宏观层,还是微观层,均对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没有异议。用经济学语言表述就是,各界对于监管的需求大幅提升。但就监管本身而言,不同主体(政府、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雇员)对于监管需求增加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在讨论监管改革时,还要区分清楚,监管需求增加的各类动机是什么?哪些动机符合监管初衷,哪些夹带私货?
体制改变绝不仅仅是监管架构重新排列组合一件事,而是尽量科学合理地解决监管供给有效性的大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确定在何时、何处和如何进行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监管分解更为重要的问题——监管导向。选择靠律师,还是靠会计?除此之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的雇员规则、监管机构间的职责界定和关系协调机制,监管的评估等,也都会对监管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监管是什么、为什么改、怎么改三个问题,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冒然改变现有监管框架,恐怕对于市场而言就不是福音,而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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