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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美影厂与作者共享“阿凡提”著作权
4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首份审判工作白皮书,以及该院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注意到,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了作品“阿凡提”,此后以多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阿凡提”属于职务作品,将曲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阿凡提”归作者还是美影厂?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641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823件,民事二审案件802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相比,受理案件总数上升126.66%。另外,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5件。从审判质效上来看,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审结各类案件1047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19%,二审后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0,审判质效总体良好。
黎淑兰表示,在统一司法标准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着力形成了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例如,该院审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某、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涉案作品“阿凡提”系20世纪80年代前后由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某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某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某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据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1257件,占全年案件的76.60%,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招投标等各个领域。该院还推进纠纷实质解决,调解撤诉案件超过40%。注重调解、和解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全年各类案件调解撤诉共计394件,占审结案件的42.23%。
“GUCCI”商标怎么用算违法
黎淑兰表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涉科技创新案件诉权保护,科技创新案件占一审案件逾九成。该院受理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共计805件,占一审案件的97.81%。上述案件大多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权益保护等问题。
同时,该院加强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涉外案件覆盖广。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计285件,占全年案件的16.13%。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瑞典、挪威、卢森堡、苏格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15个国家和地区,既有通用电气公司、惠普发展公司、巴斯夫公司、微软公司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涉及BURBERRY、宝马、BOSS、LV、拉菲、GUCCI、象印、依恋、雨果博斯、路易威登等国际品牌的权利人。
例如,在一起涉“GUCCI”品牌权利人的案件中,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承租米兰广场店铺,经营“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样。米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并进行报道宣传。古乔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故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害。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明知涉案店铺并非古乔公司自营,非但未制止上述行为,反而提供帮助和便利,且该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盼多芙公司赔偿古乔公司人民币3万元,兴皋公司赔偿19万元,米岚公司赔偿2万元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三公司使用商标标识超出正当范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肯定原审判决结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即使是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商标。而销售者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善意;未将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未在上述范围内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者仍可能构成对他人相同标识的服务商标侵权,或者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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