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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血铅案判赔2.6万:还不够起诉成本,伤害难证明是主因

澎湃新闻记者 孙利荣
2016-04-12 08: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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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对健康损害鉴定、对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两难局面,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  杨一 澎湃资料

近期,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二审宣判,该案原告、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索赔206万,判决赔偿2.6万,引发公众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关注。

该案代理律师、环保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由于目前国内没有技术量化血铅儿童的损害程度,也不能进行司法鉴定,让本案难以取得更加有利的证据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目前污染对健康损害鉴定、对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两难局面,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困境将一直持续。

曾经代理过甘肃徽县血铅案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向澎湃新闻介绍,立案难、周期长、胜诉少的环境诉讼已普遍成为各律师事务所急于推掉的“烫手山芋”,目前绝大多数案例由不计成本的援助律师承担。

4月11日,衡阳儿童血铅超标案原告之一、血铅超标儿童家长徐稳军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已经向湖南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并获受理。

证明不了的损害

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超过250ug/L(中度铅中毒)的两人获得赔偿,其中易某某为14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4068元),黄某某1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2304元)。其余11名血铅含量虽然超标,但未达到中度铅中毒程度的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原告诉求中的后续医疗费用,和健康危害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中,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鉴定铅中毒须连续两次检测静脉血铅水平,并以此判定患者铅中毒轻、中、重程度。

2月29日,徐稳军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宣判之后,家长代表们商议下一步行动,“决定其实是大家早已知道的,第二次血测(指检测静脉血铅水平)肯定不能做。”

戴仁辉向澎湃新闻解释说,时过两年,孩子们的血铅含量肯定下降了,如再次检测并不超标,法院不予赔偿的理由更加充足。

澎湃新闻获得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一、二审中,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判决。13名原告中,易某某,黄某某依据卫生部通知标准被明确诊断为中度中毒,达到了最高法解释中第八条中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未提供第二次血铅超标检测值,但经过医院排铅治疗并有治疗证明,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其余各原告虽然血铅超标,并对身体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由于绝大部分原告只提供了一年以前(部分已近三年)的一次血铅检测值,且均未达到中毒的标准,……身体损害基本可以痊愈,故其余原告从目前证据分析,其精神及身体方面的损害尚不能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其余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二审判决书写道。

不过,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中写明,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伤害的形成及治疗康复均存在周期较长的特点。本案的各原告均系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而铅作为一种多亲和性的毒物,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成长都会造成损害。故不应简单地以原告未提交构成残疾的证据,即认定其损害未达到“严重后果”。

但要证明血铅对孩子身体及精神方面的损害,家长们却做不到

戴仁辉介绍,在美国的血铅超标案例中,对受害者的评估细致到学习、就业,人生质量乃至婚姻等各个方面。

曾出庭该案一审庭审的专家颜崇淮,在1996年与沈晓明等人联合署名发表了《低水平铅暴露对早期婴儿发育的影响》一文,这项观察了102例出生时血铅在0.10~0.84μmol/L(微摩尔每升)低水平铅暴露婴儿的发育研究称,即使在完全被认为是正常的铅暴露范围内 , 精神发育指数 (MDI)和心理运动发育指数 (PDI)也有明确的负相关关系。血铅≥0.48μmol /L的婴儿在3月龄时的MDI和PDI,明显低于血铅水平 <0.48μmol/L的婴儿,分别相差4.6和8.8分,差异有非常显著的意义。

立案难、鉴定难

据王灿发介绍,环境污染案例中,国内和国际上给予学者和专家的法律地位也有非常大的差别。

王灿发举例说,在日本,如果某个地区有集中发病的现象,医学专家的调查结果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戴仁辉说:“但‘两高’对环境污染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却将专家证言定位为当事人陈述,相当于把专家的证言弱化到原告陈述的地位。”他们原本期待专家出庭发表的意见,在司法解释中能定位为证人证言。

对损害鉴定举证的缺位和专家作用弱化,已经成为中国环境赔偿诉讼的最大难题。王灿发说,除了像衡阳血铅案中鉴定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程度的难题,确定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更难。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工作人员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在一个封闭的院子中,住着几十户人家,在一楼办公的农机局每天都会对农机进行喷漆,所产生的挥发性物质是高致癌物,院子中共有十几个人得了癌症后,集体将农机局起诉,但法院不予立案,称无法确定喷漆与癌症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么高的患病比例,这么封闭的环境中,这种因果关系几乎是明摆着的,但是在我们国内拿不出相应的数据和研究来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王灿发说。

长期参与环境诉讼援助行动,这种立案难和鉴定难的问题让王灿发很苦恼。他曾跟医学专家沟通,但被告知,在国内从事这样的研究,经费及成果公布后的风险都非常高,所以大部分学者不愿意进行深入研究。王灿发介绍,国内该领域的研究一般由疾控部门主导,并被要求保密。

专业医疗意见缺位的困境,目前在环境诉讼中已经引起多米诺反应,作为环境诉讼第一环节的律师,不少视接手此类案件为畏途。

王振宇告诉澎湃新闻,由于环境诉讼案胜诉少、周期长、风险高,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律师和事务所已基本不代理该领域的案件,目前大都由援助律师承担。

徽县血铅案共赔偿3000余名污染受害者近千万元,最多者达到10多万。但王振宇介绍,他2009年至2011年代理该案时,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因为当事人并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代理费用,他只能要求对方支付必要的开支费用,代理费则在对方拿到赔偿后才予支付。

而据戴仁辉介绍,衡阳血铅案一、二审历时一年多,援助律师光差旅费都比判赔的金额要高,如果两级法院不免除案件受理费用2.7万余元,各原告起诉的成本已经超过判赔金额。

重重干预

王振宇告诉澎湃新闻,徽县血铅案受害人能得到一个相对满意的赔偿结果,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案后,当地政府部门介入,企业与受害民众以庭外调解的形式达成赔偿协议,部分受害者家庭除了获得企业赔偿,还拿到了政府发放的低保。

王灿发和戴仁辉都发现,血铅事件曝光后,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强势介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由于担心承担环境监管责任和指责,往往不愿意进行公开的司法审判,更愿意对受害民众进行庭外调解,以减少事件带来的压力。

正在开展血铅儿童救助行动的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志愿者潘庆安介绍,从2015年底他们开始对各地血铅儿童开展援助,其间发现广东、湖北、云南、甘肃等地的血铅儿童,大都以政府介入协调赔偿的方式解决。

公开信息显示,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中,凤翔县政府首批就拨出一百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费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衡阳血铅案自立案后,衡东县大浦镇政府和衡东县政府的“工作组”就一直在给原告做“工作”。原告亲属曾告诉澎湃新闻,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天天来家里要求撤诉,有时候甚至待到凌晨,生活受到干扰。他们有的被告知“不撤诉就取消低保”,有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友则可能“丢饭碗”;而如果答应撤诉,可以得到几千到万元不等的补偿,并承诺政府将治疗“负责到底”。

至开庭时,该案近40名原告撤诉,剩余13原告将索赔请求由800万元变更为20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的只有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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