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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委原常委马玉福一审获刑13年
2021年9月1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赣州市委原常委马玉福滥用职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对被告人马玉福以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已追缴到案的马玉福受贿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马玉福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期间,在明知他人没有采矿许可证及寻乌县政府没有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07年至2012年,马玉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邱小安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对邱小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包庇,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情节严重;1999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玉福在担任中共信丰县委副书记、寻乌县人民政府县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寻乌县委书记、中共赣州市委副秘书长、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邱小安等45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89.6424万元。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玉福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马玉福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严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马玉福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悔罪、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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