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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根豆芽案”有罪无罪判罚不一,多地继续打击但不再立刑案

澎湃新闻记者 陈兴王
2016-04-08 08: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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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之下,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日前获悉,一审被判10年零6个月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被发回重审后,又被延长了三个月审理期限。

负责全尚根案件的福建省闽侯县法院一位林姓法官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因此审限延长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2013年以来,添加“无根水”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五毒俱全”的“毒豆芽”,全国至少有918名豆芽生产者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并无科学证据表明“无根水”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有毒有害物质,相反还曾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评估报告证明了前述物质的安全性。

期间,不断有专家学者甚至检察机关人士认为,“毒豆芽”案件是“政策扭曲法律”导致的“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澎湃新闻就此情况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虽然刑事追责争议颇多,但各地依据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三部委下发的公告,一直在打击无根豆芽,只是仅作行政处罚,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

“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长期以来,无根豆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公开的无根豆芽案例已有709起,至少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由于对无根豆芽是否安全争议较大,2015年以来,多地无根豆芽案还出现了无罪判决、撤诉等判例。

2015年6月,辽宁葫芦岛市郭某、鲁某无根豆芽案,经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是目前已知的无根豆芽案中首例无罪判决。

更多的无根豆芽案以撤诉处理。2015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无根豆芽案作出了准许撤诉裁定;2015年9月,广东吴川市、山东阳谷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以该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有关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等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均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4月6日,河南省一位无根豆芽案芽农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其六旬父亲一审获刑8个月、缓刑1年,上诉后发回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再次上诉后案件又发回重审,近日检察机关撤诉。“案子还没有撤销,检察院说要等一个月,还不确定最后把案子是退给公安还是食药部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此前因销售88万余元无根豆芽一审被10年零6个月,被发回重审后,如今又被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

4月5日,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告诉澎湃新闻,她于3月17日下午从闽侯县法院领到一张通知书,告知案件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审理期限从2016年3月21日至6月20日”。

全长梅介绍,其父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后,闽侯县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但当庭并未宣判。全长梅表示,法官未告诉她此次延期审理的具体原因。

对于无根豆芽案,检察机关内部人士也曾有过“纠错反正”的声音。

据中国法学会网站信息,2015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李勇在一次会议上作的题为“刑事政策司法化之反思——从‘毒豆芽’事件说起”报告中指出,导致“毒豆芽”案的根本原因是“司法机关面对媒体热炒‘毒豆芽’之‘五毒俱全’时缺乏定力,盲目以政策主导司法,以政策扭曲法律”。

李勇当时在报告中表示,“辽宁葫芦岛出现首例无罪判决,至此,人们才恍然大悟,当初媒体声称的‘毒豆芽’不一定就是有毒,当初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可能是错误的”。“现在回过头看,这些案件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三部委公告明确不准芽农添加“无根水”

生产、经营无根豆芽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很多争议,但各地打击无根豆芽的行动一直在进行。

截至4月6日,澎湃新闻从陕西、山东、海南等地的食药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处了解到,打击无根豆芽的行动目前还在持续,但仅作行政处罚,不再移送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

海南省一位豆芽生产者就向澎湃新闻反映,近期海南在全省范围内发起了打击无根豆芽专项整治行动。他抱怨, “国家新出台了绿色豆芽标准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的限量值,我们觉得可以用‘无根水’发豆芽,现在怎么又开始打击处罚?”。

4月1日,海南省食药监局就全省严打无根豆芽行动一事向澎湃新闻发来回复,称此次排查的依据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这份公告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今年3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发给福建省食药监局的复函中指出,经商农业部门,2015年第11号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复函称,《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 1325-2015)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前述公告规定,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限量值为0.02mg/kg,这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长期关注“无根豆芽”案的国内豆制品行业一位专业人士向澎湃新闻解释,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0.02mg/kg限量值属于本底值,低于这数值现有的检测仪器无法检出,“实际上也是不让添加”。

该人士表示,上述公告中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业内其实一直在向农业部门递交6-苄基腺嘌呤等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的登记申请,但农业部认为不归他们管理一直不接受登记”。

该人士建议,在当前豆芽监管主体未明确,农业部未受理在豆芽生产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登记申请,且国家发公告禁止添加的情况下,建议生产者不要在生产豆芽中添加“无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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