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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期待新的分级财政体制
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且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举足轻重。营改增试点初期,将新增增值税收入作为地方税收入,较好地解决了地方财政收入问题。但随着全面试点的进行,其弊病就可能更加突出。
这一做法意味着增值税收入属于中央还是地方,主要看行业和业务。为让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增值税设置了多个档次的税率和征收率。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在行业和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的今天,企业有很强的激励让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业务)成为适用较低税率的行业(业务)。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
这样,不仅国家税收收入容易流失,而且企业之间的竞争就可能更加不公平。业务范围从上游覆盖到下游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可能有更多机会利用行业税率差异的漏洞,而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企业这样的机会就少得多。这与增值税制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尽可能缩短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让增值税制按照中性税收的要求进行改革,即减少税率和征收率档次,简并税率,从根本上改变增值税的“类产品税”特点。短期之内,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也应有相应对策。原来分别归属地方和中央的营业税收入,与本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享的增值税收入,汇总之后,应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享。
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收入划分比例,中央与地方按照5:5或者6:4分成,或者选择其他的分成比例,最主要考虑的是支出责任与财力的匹配因素。一级政府做事,就得有对应的财力。在事权划分改革尚未进行时,增值税收入共享主要是解决地方因为营业税收入缺失所带来的财力不足问题。因此,选择什么样的比例,取决于需要给地方财力的补足程度。
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难度超乎想象。改革中的一些惯性思维亟待突破。中央需要做什么,地方需要做什么,应该取决于何种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地方能做好的,就给地方做。当然,这种制度选择应该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增值税收入共享只是分级财政体制中的收入一侧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增值税收入共享未能完成的目标,可以通过其他改革来完成。特别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良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促进国家的统一,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转移支付的过程是有成本的。对于大国来说,更是如此。
因此,在收入划分时,应尽可能让地方收入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作为各地条件差异较大的国家,统一的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地方的收入自主问题,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应该主要通过事先设计好的制度来解决,而不适合一事一议。
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不是不能变的。变化必须遵循必要的规则,必须是中央和地方充分参与决策的产物。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希冀以不变应万变,很可能只是幻想。经济结构的变化,就可能导致各地财源的变化,收入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
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设计的技术难度大,且直接影响各级政府的行为。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必须沿着分级财政体制的总方向前进。增值税收入分享可以视为新体制设计的一次练兵机会。我们期待新的分级财政体制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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