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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处理虫草要“一大二公”
此前,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发布“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称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中的砷含量超过保健食品标准。2月26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3月29日晚间,青海春天公布食药监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据其中披露的信息,青海春天应立即停止其旗下企业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两月间,监管步步为营,“极草”从一度面临绝境,到剧情再度逆转。
监管最重要的是“一大二公”。“大”,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最大,是世界观。“公”,公正公平公开,是方法论。具体到此次虫草产品监管,在“公”的一面,本还有提升空间。
首先,2月间发布的一百多字“消费提示”中,没有指出检测检验样品的产地、厂家、批次,没有披露针对性检测的动因,更没有分析造成砷含量超标的可能原因。这既有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精神,与“消费提示”造成的市场震动也不相配。
“消费提示”使所有各类虫草产品都面临“有毒”指控。没有产地、厂家、批次信息,便存在“误伤”可能。不分析原因,责任便由整个虫草经济产业链共同承担,消费者只能做“一刀切”选择。
虫草重金属含量高,多年前就不是秘密,有数据,有案例,有调查。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何种动因,对虫草砷含量超标的检测,一查必准。
问题是,重金属超标在中药材中相当普遍,虫草并不特出。监管推进固然有轻重缓急,但要避免“选择性监督”的诟病,就必须让公众看清监管部门“突击一点以谋全盘”的意图与决心。可是,从监管部门的后续说明来看,虫草不仅可照常入药,甚至仍可添加到保健食品中。如果监管遵循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最大”,本可有更坚决、明确的处理。同时,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监管部门会将强化监管,推及与虫草有相似问题的其他食材药材。
虫草的安全问题是真真切切的,其他中药材以及很多保健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是真真切切的。要做到“大”,对虫草强化监管很必要;要做到“公”,便不能将矛头只对着虫草,甚至止步于降伏一个企业。
只不过,此次的“逆转”已经明白显示,不要说摆平不同企业间、虫草与其他中药之间、虫草产品与其他保健食品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地方利益保护,监管已显出力有不逮。食药监系统并非垂直管理,地方食药监局与总局意见不一,已非首次。
从这几年推动的实务来看,国家食药监总局还是在“找事做”,不管是问责压力使然还是其他原因,在当前气氛下,都属难得。
青海春天“成功逆转”之后,很多事已经不能再藏着掖着。虫草产品究竟是否重金属超标,是否有害,是否可以入药,一是一,二是二,都该摆到桌面上说清楚,不要欲言又止,更不要“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监管本身需要“一大二公”,当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冲突时,何尝不需要更顶层的“一大二公”?
中药材与保健食品行业在发展上多强调“中国国情论”,监管却是“与国际接轨”,监管要有突破,不可能靠国家食药监总局一家突进。中医药与保健品的发展需要顶层设计,监管更需要顶层设计。否则,监管部门向上怕违逆主流,对下怕触怒草根,面对地方保护、部门“打架”,又办法不多,只会畏首畏尾,小打小闹。要“一大二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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