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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盗嫌疑人微信消费案宣判:刑期逾3年,被害方不满称将申请抗诉
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此结果,受害人家属及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朱孝顶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他们认为对陈某的判罚过轻,将向丰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妹刑事拘留,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等物证。尔后,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涉案手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归还涉案两部手机到专案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苹果手机中。被告人陈某共盗窃90262.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细妹的亲属发现罗细妹的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赶至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受案后进行调查。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陈某退赃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共盗窃被害人罗细妹90262. 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陈某身为公安人员且系“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细妹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判决。
对此结果,罗细妹一方表示并不满意。罗细妹诉讼代理人朱孝顶向澎湃新闻表示,将向丰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朱孝顶称,陈某作为一名专案组民警,在办案当中盗窃嫌疑人财物,影响十分恶劣,另其盗窃金额达到九万余元,数额巨大,目前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此外,朱孝顶向澎湃新闻透露,陈某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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