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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报告: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
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发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指出,未来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将呈现多元竞争的格局,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发行产品进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
同时,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按照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的原则,统一养老金产品标准,可考虑采取严进宽出、分步走、多次试点等分阶段调整机制,有序将符合规定的各类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养老金投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通过转滚存等机制提高灵活性。
《报告》指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特别是第三支柱进入门槛低,通过财税激励、长期专业化投资、个人账户自由转移等机制,有利于为第一、二支柱覆盖率较低的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群体和新兴职业劳动者建立养老规划。同时,在账户制下应当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通过提高税优支持力度(如降低整体税率,设置差异税率)、简化抵税操作流程(如将抵扣限额改为固定限额标准)、二三支柱合并计量(如允许个人选择将企业年金余额转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暂不征税)等举措,鼓励各类群体参与,引导第三支柱长期积累。
在发布《报告》的同时,中保协还举办了相关研讨会,话题包括“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融产品适老化、参与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等。与会专家结合课题研究成果指出,应借鉴国际经验,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各自行业特点,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在适老化标准的具体实践上,可考虑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弹性以鼓励创新。
比如,在产品端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型产品和中长期信托产品相结合,可充分兼顾积累期长期增值需求和领取期灵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在资产配置层面,可考虑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纳入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等。
与此同时,健康、养老服务与养老金天然契合,围绕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障开展的金融服务有必要向涉老产业链延伸,这也是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未来必须考虑的重点服务领域,但在当前实践中仍面临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供需周期错配、风险传导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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