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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诉四川一女官员盗歌案败诉:要求赔五百万被驳,将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徐其勇 发自四川巴中
2016-03-28 08: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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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四川巴中,芦菲从法院走出来,宣判的结果和她的想象差距很大。 文内图均来自澎湃新闻记者 程艺辉

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青年女歌手芦菲继续奔忙在维权路上。

去年7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率先披露的四川省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涉嫌盗用芦菲原唱歌曲《水墨平昌》声音案,引发全国关注。目前,该案有了新进展。

3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芦菲的诉讼请求。芦菲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女歌手诉女官员盗歌

芦菲,30岁,吉林省白山市人,2011年毕业于吉林省艺术学院声乐表演专业。

芦菲说,《水墨平昌》是她2012年10月受吉林作曲家富大华之约演唱录制的,由聂正罡作词、富大华作曲。同年12月,聂正罡将《水墨平昌》歌曲报送参加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报送后石沉大海。

2013年5月10日,芦菲偶然在网上发现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选了,但歌名被篡改为《江口水乡》,演唱者变成了周莉萍。演唱视频上传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19时40分。平昌县政府官方网上也有她录制的《水墨平昌》,演唱者仍注明是周莉萍。

原来,早在2012年12月,芦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活动后不久,便从全国众多参选作品中脱颖而出,还被改名《江口水乡》,确定为该县城市形象主题歌。

更令芦菲气愤的是,未经其授权同意,2014年4月25日,平昌县人民政府承办了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江口水乡》再次出现在屏幕上。芦菲称,尽管现场舞台上演唱者为周莉萍,但歌曲(指《江口水乡》)全是她的声音。舞台上的周莉萍,仅仅是伴随播放的音乐对嘴型。

芦菲打听得知,周莉萍29岁,是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经平昌县人民政府推广,由周莉萍假唱的《江口水乡》先后在全国四十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传播,最高点击达24万人次。

歌曲《水墨平昌》作曲者富大华出具的证明称,芦菲是歌曲《水墨平昌》的原唱、首唱。

2014年5月13日,负责牵头组织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的平昌县文化馆,在与芦菲签订的《协议书》上承认,在开幕式上盗用了芦菲演唱的歌曲《江口水乡》声音,同时未经其授权便在平昌县政府官方网站、平昌县电视台等媒体上播放,在法律上,平昌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侵犯了歌手芦菲的名誉权。

经协调,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一致协议,由文化馆赔偿15万元。

对于这一赔偿协议,芦菲认为,仅是对盗用《江口水乡》歌曲原唱声音做出赔偿,并未涉及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014年11月8日,她一纸诉状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推上法院被告席,要求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和名誉权在内的赔偿共计500万元,同时要求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芦菲在看宣判材料,母亲在一旁不说话。

涉嫌盗用歌声后升任副局长

对于芦菲指控在歌曲《江口水乡》中涉盗用歌声一事,2015年7月8日,周莉萍告诉澎湃新闻,称此事是“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对于具体情况,她不愿多说,表示会积极应诉。

平昌县委宣传部7月10日向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称平昌县与《江口水乡》词曲作者签有使用权协议,歌曲与歌手芦菲无关;周莉萍在文化节上假唱,是因为工作人员误将原唱带当伴奏带播放。

平昌县政府官网2013年12月31日公布的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显示,时年27岁的周莉萍由县文化馆干部,被拟提名为县文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该县组织部出具的文件显示,2014年1月8日,周莉萍由县文化馆调县文物局工作。

芦菲发现,其被盗用的歌曲(声音是卢菲,演唱者署名“周莉萍”)视频是在2013年1月11日19时40分上传到网上的。也就是说,周莉萍是在涉嫌冒名顶替芦菲成为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曲演唱者近一年后,从文化馆干部提拔为县文物局副局长的

四川巴中,芦菲在打电话。

法院认定女歌手只享有表演者权

去年10月22日,受理此案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平昌县文化馆列为了共同被告,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换证据和质证。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侵权?假唱行为是否成立?11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5日,该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的作者,因此,不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但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故本案应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平昌县文化馆与《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虽签订有《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发行的权利,但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侵犯了芦菲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平昌县文化馆称在开幕式表演中系误播以及对歌曲小样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已就侵权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上发表声明,表明了芦菲原唱者身份,且在庭审中芦菲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平昌县文化馆的责任,故平昌县文化馆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平昌县文化馆的职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县文化馆调入平昌县文物局工作,目前为副局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法院还认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虽然在平昌县举行,但开幕式中关于地方文艺展演部分是平昌县文化馆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在演唱歌曲《江口水乡》时,由周莉萍登台表演并署名,播放的却是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歌曲小样的持有者是平昌县文化馆,是播放伴奏还是歌曲小样,不是周莉萍个人能决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

对于另一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法院认为,其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的承办单位之一,并不是文艺表演的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者,也无证据证实平昌县人民政府在乡旅节上授意或知道平昌县文化馆、周莉萍有侵犯芦菲表演者权的行为。因此,要求平昌县人民政府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月25日上午,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芦菲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歌手芦菲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对话芦菲】

澎湃新闻:两年来,你一直奔忙于维权路上,其间有哪些经历?

芦菲:为方便搜集相关侵权证据,2014年8月,我与母亲一道前往距平昌县不远的四川巴中市,租房打工。三室一厅的房子,三家人合租,我和母亲同住一间屋。

我先后在两家餐馆当服务员,每月工资两千元。全部用于房租和母女俩生活。大部分时间,我和母亲一起从网络上搜集侵权证据。母亲有心脏病,我除了打工挣钱外,还要照顾她的生活。今年春节回了趟吉林老家,3月10日才回来。

澎湃新闻:法院受理案件后,你心情如何?

芦菲:自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诉状后,我就一直很期待尽快有一个结果。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我每隔一段时间就往法院跑,向法官打探案子进展。每一次,对方都说快了,结果等了一年多。

澎湃新闻:发现侵权后,你和平昌县文化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为何还要起诉?

芦菲:侵权的平昌县人政府和周莉萍并没有给我赔偿,也没有赔礼道歉,并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经交涉无果,只好起诉了。

澎湃新闻:法院宣判前,你对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芦菲:有朋友告诉我,这起官司中被告涉及政府部门,胜诉几率低,建议我们放弃。但我不这样认为,交给法院的证据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我和代理律师都认为肯定是胜诉的。相信法院会给公正的判决,但没想到,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感觉很委屈。

澎湃新闻:下一步,你怎么办?

芦菲:我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目前,正着手上诉准备工作。由于上诉法院为四川省高院,如有必要,我将去该院的所在地成都打工,继续开始一边打工一边维权的生涯。我相信,二审法院会给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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