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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7只普氏原羚死亡一月遗骸处置未定,专家呼吁修法明确
因存法律监管空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骸处置成为难题,易流入市场,作为非公益的商业用途。
3月18日,青海省林业厅动物管理局局长王恩光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7具普氏原羚遗骸自被发现之日起一直保存在志愿者家中,3月17日,遗骸被移交到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冷冻封存,“下一步会按照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博物馆等机构表示,若中国绿发会能够申请保留下这7具普氏原羚遗骸,他们可作为接收单位,遗骸将进行科学研究和警示教育之用。
处置审批权在国家
普氏原羚又叫中华对角羚,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列为濒危动物。目前仅分布在青海湖周边的小部分区域。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官网2014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共监测到普氏原羚1092只,低于大熊猫现有数量。
2015年,青海省林业厅对17只非正常死亡的普氏原羚幼羚遗骸采取焚烧处理,有志愿者担心此次死亡的7只普氏原羚被以同样方式处理。
“我们从没说过要销毁的话,销毁不销毁不能随口一说,还是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办,还是要尊重专家的意见。”
王恩光说,青海省林业厅动物管理局会根据遗骸的状态对其进行处置,“如果遗骸已经变质、腐烂、没有利用价值了,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也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但如果是有利用价值的,就按照国家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手续。”
王恩光也表示,目前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行政许可的审批权不在省级层面,而是在国家层面。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
中国绿发会分别于3月3日和3月9日,针对青海省7只普氏原羚遗骸和一只幼羚遗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3月16日,国家林业局回函,对中国绿发会提交的申请保存普氏原羚遗骸并以科研和展览等方式进行利用的行政许可进行回复,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
存法律监管空白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骸处置进行明确规定。
3月21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orld Animal Protection)高级科学顾问孙全辉对澎湃新闻表示,2014年之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骸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2014年9月,国家林业局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要求“对收容后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这一规定同时提出,“对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产品,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言外之意是,若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遗骸可以挪作他用。”孙全辉说。
他认为,总体上,我国对野生动物标本的使用、保存和运输等方面还存在监管上的空白,容易给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出于保护的目的,他建议,任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骸的利用提议都应当谨慎对待,防止野生动物的遗骸或器官变相流入市场,或用于非公益的商业目的。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有关野生动物遗骸的利用的相关内容也急需在修订稿中给予明确。” 孙全辉说。
有很大科研价值
得知中国绿发会正在申请保存普氏原羚遗骸,多家机构表示愿意接收遗骸进行科学研究。
3月15日,希望接收普氏原羚遗骸的北京师范大学一位动物研究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普氏原羚遗骸具有很大的科研价值。“普氏原羚遗骸做成标本,可以对公众进行科普和环境教育。而且,遗骸的组织样本可以进行DNA分析,研究普氏原羚物种的进化和变化情况。”
郑州自然博物馆馆长李长看告诉澎湃新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遗骸处置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方法就是就地销毁,好处是任何人都不用负责,但是对于这种珍贵资源(普氏原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第二种方法就是调拨给高校和科研所去研究、教学。“他们们把遗骸调拨给我们,我们努力研究、制成标本、然后面向公众进行警示教育,实践证明这种效果非常好。”
李长看特别提到,普氏原羚数量稀有,且仅分布于中国的西北地区,目前对它的科学研究有限。“遗骸保存后,通过研究可以找到还有哪些地方类似于这种生存环境,来满足普氏原羚栖息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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