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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今起施行:居间人合作公司不可超3家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公告称,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并发布《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办法》共计7章39条,规定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
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
《办法》明确了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
据中期协介绍,就行业现状而言,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显示,中期协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中期协表示,作为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有必要、有责任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居间人信用体系,防范由居间活动产生的利益冲突,杜绝不诚信、不合规行为,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逐步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期协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回应了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的呼声,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实施后,中期协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统一自律规则为基准,逐步建立起居间人自我约束、期货公司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地方行业协会参与纠纷调解、中期协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坚守底线的“自下而上”管理体系。
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中期协介绍,《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抓手,利益冲突防范能落地。
事前,厘清理顺权责边界,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机制,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并要求其履行信义义务,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合规意识。
居间人合作条件方面,一方面是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合作条件,要求居间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要求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事中,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升内控治理水平。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重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妥善处理投诉纠纷,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中期协通过风险监测、自律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强事中监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的成果运用。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居间人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二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三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四是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是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六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在居间合同必备条款方面,《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事后,强化零容忍震慑,净化市场生态。
《办法》第六章自律管理中,规定要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与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合作;对期货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与行政监管层面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投诉举报等各类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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