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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死刑是荒谬的?|恐惧死亡并不能压倒贪婪、狂热和激情
十年前观看美剧《越狱》,法院判处迈克的哥哥林肯死刑,林肯被送上电椅后,全身抽搐、惊悚、崩溃。场面骇人,观感恶心,至今记忆犹新。并非因为林肯是蒙冤入狱,即使换作穷凶极恶的T-bag,对其处刑的过程也难以容忍。我并非完全同意法国哲学家加缪所说的,“司法引人嫌恶的程度似乎不亚于犯罪本身,像这样再杀一次人,不但不能弥补社会大众所受到的伤害,反而会在原本的污点上又增添新的污点。”
加缪关于死刑的最初印象是在其一岁时,父亲在全程围观对一位罪大恶极的凶手执行死刑后,“飞奔回家时,神色慌乱,也不答话,就在床上躺了下来;不一会儿,就翻过身,呕吐了起来”。执行死刑,“这个仪式性的做法是如此骇人,以至于能压过一个单纯正直男子汉的义愤填膺,甚至这项他原本认为天经地义的惩罚,到头来却只让他感到恶心”。之所以如此大幅引用加缪的描述,是因为我们现在是绝对没有机会亲眼观看死刑执行现场的。当网民为“杀人恶魔”被宣判死刑而拍手称快时,也是绝对体会不到执行死刑真正意味着什么。
加缪否认死刑的预防效应,因为事实无法证明死刑的威慑效果。死刑只能威慑本就不会犯罪或害怕犯罪的人,但是不能威慑激情犯罪和偶然犯罪,也无力威慑凶手继续犯罪。恐惧死亡是人的天性,但是仍不能压倒贪婪、狂热和激情。凶手总是在审判之后,才被死亡的恐惧占据上风。“要让死刑拥有真正的威慑力,就必须改变人类的天性,让人性变得像法律本身一样稳定且冷静。”而事实上,死刑非但不能改变人性,反而会激发人性幽暗的本能。死刑制度是一项荒谬的发明。
加缪相信“死刑不但不能带来好处,反而会带来相当的坏处”,“死刑玷污了我们的社会,而那些死刑的支持者,则无法为死刑进行合理的辩护。”国家和社会也并未大张旗鼓地以死刑相恫吓。在新闻报道和众口流传中,死刑的执行总是一语带过,执行过程也都刻意忽略。“正因为这事是如此的鲜活真切”,才没人敢直接谈论死刑的执行过程。死刑的执行是以哲学家的想象力都无法负荷的虐凌。
如果既不能证明死刑具有威慑效应,也不能证明死刑没有威慑效应,那么死刑存在的真正理由就是报应,“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但是,加缪认为,“死刑在死亡之上又外加了一些东西,那是一种由成文规章规定的处罚,是一种为准被害人所知的公开预谋,也是一种有组织的行动,而这些事又形成了一种比死亡还要可怕的道德苦难。”对于死刑犯而言,“早在执行死刑之前,对死刑的等待就已经把这个人给摧毁了。我们其实把他处死了两次,其中第一次又比第二次更严重。”
人的有限性决定任何一种职业都不能避免犯错,法官和陪审团也都无法保证死刑判决总是精确和公平。同一个案件,换作另一处法庭,也许就不会判处死刑。司法并不完美,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错误,但是我们无法容忍错误的死刑。加缪认为,终身服刑已足以替代死刑,如果认为只剥夺自由似乎太轻松了,那一定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不够珍视自由。
加缪在1957年发表的这篇《思索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与近两百年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遥相呼应。加缪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与法学家比,并不更为高明。但是,加缪最后终于回到哲学家的本质,以存在主义的方式告诉我们:“极刑判决所破坏的,是人类唯一无可争议的共同连带,那就是对抗死亡的共同连带。所以除非得到了某种将自己置身于所有人类之上的真理或原则的支持,否则死刑就是不正当的。”
如今关于废除死刑的改革,已渐成国际共识。2002年欧洲理事会拟定《关于在任何情况下废除死刑的〈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十三议定书》,“确信每个人的生命权为民主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废除死刑对于保护此项权利以及充分承认所有人内在尊严至关重要”。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并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死刑制度的改革渐与国际趋同。人类文明发展潮流预示,死刑必然会被废除,但是进程系于民意认同和政治启蒙。
彭益鸿|上海律师,人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员,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光华法学》《南方都市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法律评论。pengyh.fudan@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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