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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嘉代言翻车,靠脸挣钱的明星须防打脸
文| 沈彬
又有明星因为代言翻车了。
有网络视频显示,有多人赴湖南台维权,现场大喊:“李维嘉,你骗我血汗钱,你良心何在?”原来是湖南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李维嘉代言了一家叫“快乐方程式”的茶饮公司,之后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他们就来找李维嘉讨说法。
公开资料显示,李维嘉是“快乐方程式”的品牌大使,在一张“快乐方程式”的宣传海报上显示“快乐大本营露出IP——大饼营”。
9日下午,李维嘉发布声明回应称,其代言合同已于8月31日终止,并表示其5月份开始一直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其实,代言“翻车”事故已发生过很多。同样是湖南卫视的当红主持人,杜海涛、汪涵之前都因为代言的P2P爆雷而闹得灰头土脸。今年5月,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打着奶茶加盟的幌子,搞合同诈骗的案件——“茶芝兰”,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演员马伊琍正是代言人。结果在一片“讨债声”中,马伊琍做了道歉,承认存在工作疏漏。
这又回到那个老问题——明星代言的产品、服务发生“跑路”或者重大欺诈,该担什么样的责任?答案说简单也简单,因为现行《广告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之外的艺人艺德、维权成本、社会聚焦等层面,就更加复杂了。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个相当重的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意味着虚假广告的发布方承担什么责任,明星代言人就要承担什么责任。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 广告是虚假的,不仅“明知故犯”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推定“应知”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行。
之前,也有人为马伊琍叫屈,“茶芝兰”的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都没有看出问题来,为什么要求代言明星看出问题来?这个就是诡辩了。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市场监督部门,都是实施事后惩罚的,不可能预先做出处罚,而且关键的关键是,职能部门不是公司的合伙人,也没从公司业务受益,只能承担法定的、事后的监管责任。
而代言人在整个商业模式中的作用,可大可小。有的明星代言人就是整个商业项目的合伙人,完全知悉整个项目的来龙去脉,那么,必须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有的虽然不参与经营,就是做个代言赚钱,按《广告法》的规定,明星接代言业务要做市场调查、背景调查,也是法定责任所在。
回到李维嘉代言翻车的事件当中,李维嘉在声明中也透露出其团队在背景调查方面的失职。
据声明当中的信息透露,其签约方是广州和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今年5月份,李维嘉发现实际经营方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6月1日达成合作解除协议。在接近一年的时间里,李维嘉方面没有发现这一问题,而等到实际发现的时候,这家公司已经出现了问题。
有媒体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被标注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该企业被起诉的立案信息”显示:早在今年1月,就有多人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上诉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今年3月26日到9月6日,该企业被起诉的开庭公告就达13条,案由无一例外,均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公司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没有发现实际经营方与签约方不一致,公司出现问题后就以此为由解除协议,如此真的就能推脱自己的责任吗?难道不是代言人发现公司出现异常之后,果断切割吗?
要知道代言人识别产品、服务是否虚假宣传的能力,不能和消费者水平一样。消费者是花钱的,而明星动辄赚几百万、上千万的代言费,两者识别法律风险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还要看到,很多类似案件的受害方,秉持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朴素想法,真正的组织者可能已经跑路、或者已经被公安机关拘捕了,无法维权,只能找有头、有脸、有单位管着的明星讨说法。一方面是借以施压,希望明星能够退广告代言费,多多少少弥补损失,另外一方面,也是通过向明星施压,引起社会的关注。实话实说,没有马伊琍被围追,谁关心“茶芝兰”的骗局?没有李维嘉被骂失德艺人,谁知道“快乐方程式”的茶饮公司跑路?
明星是靠脸吃饭,靠脸挣回来的钱,也可能被打脸。近年来,这么多明星都是因为代言翻跟头对所代言产品的受害人“堵门要债”,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一起明星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但是,类似这样的敲打,也是倒逼着明星们谨言慎行,看牢自己的脸,看牢自己这张脸背后的公众的信任。拿代言费的时候,先问一问:自己了解公司吗?出了事能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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