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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〡《物权法》当关,“大院”和“小区”莫开?
这些年,“大妈们”力挺中国城市房地产。花了钱,买了房,小区的道路、绿地都算公摊面积,真金白银换来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不,刚开始含饴弄孙,就来了这么大件事,让大妈们情何以堪?不是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吗,怎么又要来打通?难道不应该是《物权法》一法当关,万夫莫开吗?
是啊!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不是谁说拿走就能拿走的。或许有人要问,《物权法》第73条不是说,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除外吗?也是啊!所以要看这道路、绿地的权属是谁的。如果本来就是城市公共的,后来没有发生权属变化,那就还是公共的;如果国有土地出让时,已经作为建筑区划内的一部分出让了,房地产开发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业主又从开发者手中购得房地产,那道路、绿地就是业主共有的。所以说,这压根不是《物权法》上的事儿,你的还是你的,不是大家的。
说到这,业主们肯定不乐意了——那凭啥来动我的奶酪啊?这小区打通了,不就事实上等于“我的是我的,也是大家的”了吗?段子手们早说了,等政策一落地,就拎上大音响,直奔豪宅区,喝喝啤酒唱唱歌,再跳一段广场舞。果真如此,小区道路、绿地在法律上是“我的”,又有什么意义呢?
别着急啊。那个政策性意见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一项政策,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以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凭一个意见,动不了物权。真要打通改建,有一长串的法律程序要走。
首先得修改城乡规划,特别是一种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因为有个法律叫《城乡规划法》,它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根据规划、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也就是说,建小区要有规划许可证,不是有了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开工,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的。既然小区是根据规划许可建的,现在要敞开通路,就得先修改规划。而要修改规划,也得依法进行,要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还要重新进行审议、取得批准。
规划修改通过后,就可以动手了吗?对不起,还不行!对于已建成的建筑,也就是“现状设施”,原则上,修改后的规划不适用于它,因为它是根据当时有效的规划建设的。
要是说等不及,必须得马上拆,那得要有法律上的事由,根据法律法规启动行政征收程序,征收公摊道路并给予补偿。征收道路变为公共之后,如果导致房屋的价值贬损甚至影响其使用,恐怕就需要征收整个地块房产,还要给予公正补偿。对征收及补偿决定,产权人不服,还可以告到法院去。
《宪法》上是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权限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能够构成征收启动事由的,应当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不是所有的道路,都能被称为“交通基础设施”。
因此,即使政策上倡导,行政上推动,对于建成小区不是一概都能启动征收程序的。如果对交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小区道路本身就是末端道路或者尽头道路,征收的公共利益要件不一定能成立。如果征收之后,道路狭窄、曲径通幽,成不了主动脉,那征收根本就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只有那些超级大院或大盘,才可能需要适当加以改造。改造以打通道路的需要为限。并且,当然,需要给予公正补偿。至于说打通封闭小区以提高其所在区域的公共安全,对不起,法律上没有这个征收事由。
建成的大院、小区不愿意向外敞开,这很正常、也很正当。花了钱的,您想拿走,得真金白银补足了才能谈。《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的。无偿划拨的土地,土地没花钱,不愿意被拨回去,也是常情。当然,如果是划拨土地,事情总要好办一些,划拨出去的,再依法划拨回来,但前提是那个受划拨机构得听您招呼。
说到这儿,您应该看出来了,土地怎么开发利用,不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说了算,得听城市规划的。房地产登记在您名下,也不是谁也动不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是可以征收的。所以,这件事,法律上可以做,法理上没问题。产权人受保护的,不是绝对的房地产的物理状态,而是它的财产价值。
当然,决不是一刀切,这刀切的必须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城市各有千秋,容有多样。不存在一种理所当然的更优越的规划样式,开放街区也好、封闭小区也罢,都各有利弊。在不同的城市,在城市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的适应性,需要因地制宜,权衡交通便利、公共安全、财产价值等诸多因素,很难整齐划一。
回到那个意见上来。如今,地方政府是实际的“地主”,又是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者。“二权合一”之下,逐利和“任性”就难免。中央着眼“建好城市为人民”,直接对城市规划给出政策性意见,其政策目的是好的。但是,“治大国若烹小鲜”,涉及那么多人的重大权益和生活安宁,不能不慎之又慎。
好了,尽管有《物权法》保障,但是城市规划和行政征收,仍然可以“芝麻开门”。所以,城市规划和行政征收法律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公众应当关注的“后门”程序,需要加以切实完善。在地方,特别是城市层面,在城市规划活动中,完善私权利保障和多元利益参与、表达和平衡的法律制度,是更具有建设性的深化改革着力点。
话又说回来了,城市规划和征收制度,为什么能使房地产所有权受到限制呢?需知这可不是中国特色,而是英美法德日各法治国家都有的制度。那么,到底基于什么考虑,立法者给它这等法力,能够打开私有财产的城堡呢?您要是感兴趣,且听我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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