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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为何以身犯险,诬陷良民?

郑小悠
2016-04-01 16: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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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陈其元《庸闲庵笔记》中也说:“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余于博弈不肯用心,窑物不甚措意,独律例则数年州县颇能极思研虑,而叹其准情酌理,凑乎精微,平衡至当,真非古人所能尽也。”不过,在整体的制度设计愈加完备的同时,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人尽皆知,但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

律例设计精细,却难免冤案发生

所谓“讳盗”,即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在案卷上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遭到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造成被诬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曾经遇到这样一件案子。遂宁知县报告,本县一蒋姓青年男子,被十八岁的妻子胡氏与十七岁的妹妹合谋捏伤睾丸致死。知县在上报的文书中称,蒋某患有痨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后改嫁,其妹欲害死亲兄后独吞家产,所以合谋杀人。妻子谋杀丈夫、妹妹谋杀哥哥,按照清律都是凌迟重罪。对于遂宁知县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张集馨感到难以相信。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后,张集馨亲自审讯,见其二人都是纤弱女子,毫无泼悍之气。问其为何杀夫杀兄?二女对曰:“受刑后,书吏叫如此招供。”又严审验尸的仵作,仵作承认死者睾丸本来无伤,遂宁县的张师爷怕验尸单中填写死者遍体无伤会导致上司驳查,遂叫仵作捏报睾丸重伤致死。再提蒋某的乡邻亲友仔细查问,事情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此案死者蒋某夙患痨病,病势十分沉重,从床榻走到卧室门的距离也要蹲地休息。案发当夜,蒋某与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下垫篾席,身盖絮被。胡氏睡梦中忽听其夫大喊一声,滚下地去。胡氏欲披衣而起,却找不到自己的衣服。她看到屋内墙根处被挖出一个大洞,透进光来。胡氏一边惊呼有强盗,一边赶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之具。胡氏的呼喊之声,厢屋居住的王氏母子,后院居住的蒋家叔婶都曾听见。随后,叔婶持灯前来,照见胡氏屋内墙根有洞,屋内絮被衣物尽失,本来身患重病的蒋某受到惊吓,已经躺在地上气绝身亡。大门外杳无人影,洞口泥堆上显有足迹。正在此时,又隐隐听见邻村有逐盗的叫喊声。

次日,该乡保长等人将蒋家盗情到县衙门禀报。知县徐钧执意讳盗,命捕役诬陷胡氏姑嫂谋夫杀兄,用以掩盖盗情。徐钧到蒋家验尸时,见蒋某因为病、吓而死,尸身无伤,恐怕不好交代,即指其背上旧抓伤为致命伤,以屋内弯针一根指为凶器。胡氏姑嫂遭严刑逼供,受刑不过,即听差役教供,自认谋杀。

案件的实情既被张集馨看破,胡氏姑嫂得以无罪释放。事实上,对于这类因地方官讳盗而横遭诬陷的受害者来说,能在本省内正常的审转程序中就得以伸冤洗雪,胡氏姑嫂还是比较幸运的。与她们相比,许多被诬之人的结局更要惨烈得多。

从制度上找漏洞:讳盗诬良是如何发生的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即当反坐。即便并未诬良,只是单纯讳盗不报或是讳盗为窃,一经发觉,初审官也会被革职永不叙用。此外,如果上司官员没能及时发现初审官的以上行为,也有不小的连带责任。如此严厉的处分下,为什么讳盗问题屡禁不绝,地方官甚至不惜诬陷无辜,以身犯险?问题根源还要从清代的制度上来找。

首先是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和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

例如,百姓在道路、乡村、城内被劫,盗贼逾限不获,该管州县官要被降一级调用。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条例也愈发严格,地方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该管州县官摘去顶戴、勒限缉盗。如果逾限不获,处分也较此前更重。至于大股强盗团伙作案、一地之内出现连环盗案,或是官府、仓库被劫的大案,相应官员的处分要更加严重。清代知县的品级是正七品,已经是正印官的最低一级,如果降一级调用,就只能担任佐贰一类闲职。如果这名官员本身已经带有降级留任之类的处分,再遭降调,很可能就沦落到乌纱帽不保的境地。

事实上,在当时的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疏防”。除了疏防处分,如果被捕的强盗在抓捕过程中被捕役虐待致死,在解审路途中逃跑或是被同伙劫囚,关押在监时死亡或是越狱,地方官也都有相应处分。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讳盗不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而对于那些由盗而奸、由盗而杀,难以讳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极其败坏的官员,就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

清人所著官箴书中,常劝诫为官之人“公罪不可无,私不可有,盖求免公罪,即是私罪”。对盗案的处理而言,疏防处分是“公罪”,讳盗诬良是“私罪”,地方官一旦有回避“疏防”之心,就要行讳盗诬良之事,事主险入“失盗又遭官”的悲惨处境,就在所难免。

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财政制度。一方面,清代的财政收支采取量入为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央户部统一支配,每一笔开支都要严格奏销。乾隆以后,随着人口的不断激增,地方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但僵化的财政制度不存在为州县刑名事务大量增加开支的余地。至于由地方政府出面,增收耗羡补充公费使用,虽然是普遍的做法,但也要有所限度,数量过多容易激起民变。另一方面,清代刑名大案的审转程序十分复杂,强盗案作为涉案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经过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官府审理,案卷送交北京刑部覆核,由皇帝批准处决,中间如有情节审问不清、法律引用不确之处,任何一级都可能往返驳诘,再二再三。十几名、甚至数十名当事人、犯人、证人及其亲属在省内各级衙门之间辗转解送,成本非常之高。

因此,地方一旦出现重大盗案,必然经费不敷,这就需要承办此案的吏役自筹。吏役借此肆无忌惮,任意舞弊,一些经验不足的官员,因此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一些官员或不欲造成经费亏空,或不愿受制于吏役,往往有压案讳盗之举。而一些恶吏蠹役如果与大盗相串通,甚至本来就是养盗之人,受官员委派办案捕盗时,就会出现接受盗贼贿赂,转而诬陷良民的举动。

对于讳盗,特别是讳盗诬良这样贻祸百姓、助长盗情、破坏吏治的“虐政”,清廷和当时的有识之士都有清晰的认识,但又无法彻底打破考绩制度和财政制度从而根治这一弊端,只能不断对地方官进行说教告诫,并通过以上制下的制度设计,在个案层面进行纠错,省内无法解决,就由中央派钦差处理。而一旦督抚,甚至中央高官也“专务粉饰”,则“属吏仰体上意,率多讳匿”,那么“盗贼充斥,生民涂炭”的局面自然随之而来。张集馨在四川任职期间,仅简州一个州,一年内就有劫案三百余起,皆未通报。此后,未及五年,太平天国运动全面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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