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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调整个税鼓励生两孩:可提高免征额、扣除生育费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从经济角度切入,建议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给予生两孩家庭直接的经济利益。
张兆安表示,2016年开始,中国开始全面实行“两孩”政策。应该充分认识到,“两孩”政策的实施,对于完善中国人口发展战略,改善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压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但是,全国“两孩”政策的推进落地,实际上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撑。
“对孩子教育抚养的成本扣除,是国际惯例之一,看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很多基本上是这样,鼓励生育一定要从经济上有些鼓励。总的扶养成本要下降。”张兆安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张兆安表示,“两孩”政策实施之后,不仅生育两个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会上升,而且也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他提出,从现实情况来看,如何从可以生二孩,到愿意生二孩,尤其对年轻的双职工家庭、城市白领阶层,至少在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同时也需要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等形成共识和广泛参与。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居民个人作为申报单位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是个人。个人每月收入超过规定起征点的,就按相应的税率纳税。这一税收制度的主要优点是简便,容易计算,也容易征收,征税成本较低,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抚养子女,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也就是说,征税行为不会影响纳税人的伦理选择,也非常符合个人主义的原则。
但是,这种税收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最明显的是不符合按能力承担税负的原则,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因素,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由于相同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和支出可能不同,若对于这些负担和支出一概不考虑的话,还是按照收入相同者缴纳相同数额所得税,这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家庭必要支出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张兆安提出,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部完成。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内,为配合“两孩”政策的落实,应该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有所作为,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时候,增加扣除生育费用的一些项目,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他提出,目前已有的扣除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捐赠,比较单一。他建议可以增加下列税收优惠项目:首先是儿童税收优惠。相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应该享受一定数额的个税免征额,在父亲或母亲的应纳税所得中加以扣除。这种扣除直至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比如16岁)停止。
其次是教育税收优惠。目前,教育费用是每一个家庭中的重要支出之一,因此,在“两孩”家庭中,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再就业培训费用和技能提升费用,子女的学前和义务教育期费用,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差异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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