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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故事】丰收时节,无花果结了果,约定却没了结果

2021-09-08 15: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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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金秋十月,正是各家各户收获累累硕果、忙成一片的时候。种植大户程某在这火热、忙碌的丰收时节却“闲”下来发愁:和别人约定种植、回收的无花果苗长势喜人,对方却爽约卖给他人,自己一年的辛苦却没有了结果……近日,如东法院成功运用经验法则判决程某诉康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春种播希望:约定种植回收,果苗长势喜人丰收有望

2018年12月,程某与康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就种植无花果苗达成意向,并口头约定:程某向康某提供无花果的树条,并提供技术指导;康某租用土地组织工人进行插栽,所育无花果苗成苗后剪育种苗,程某以每支种苗2元的价格回收。后程某依约通过物流向康某送去了无花果树条,康某则租了38亩土地准备种植。

2019年春天,康某根据原告的技术指导,在租用的38亩土地上,组织人员剪条育苗,按行距66厘米、间距25厘米进行栽种。果苗栽种后,二人时常微信交流,程某继续提供技术指导,康某则时时将育苗的插栽、生长的情况拍照传给程某,双方合作良好,无花果苗长势喜人,平均高度达到了1-2米,无花果田里一片欣欣向荣。

秋收起纷争:无花果结了果,约定没了结果不欢而散

2019年10月,无花果苗基本长成,程某与康某就回收种苗事宜进行协商后,康某先后向程某交付种苗6620支,程某则依约结清货款。此后,无花果苗的市场出现波动,康某就10元/支左右的价格出售种苗向其他多个买家出售无花果种苗,不再向程某供种苗。

程某收到头批种苗后,迟迟没有收到后续的种苗,于是便到无花果苗田察看,发现康某雇佣的工人正忙着起苗。程某便向康某要求继续供应种苗。康某回应说,双方虽约定回收果苗,但从未约定果苗的数量、交付期限等,程某指导下果苗成活率不足20%,故对程某的要求置之不理,两人不欢而散。

之后,程某委托律师向康某发送律师函,希望康某依约向其发果苗,还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调处后,程某多次要求康某供应果苗,康某仍拒不交付。经多轮催要,康某将田里仅剩的6270支种苗交于程某。程某认为康某没有依约交付全部种苗,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又是一年秋:法院依法判决,康某违反约定应当赔偿

如东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程某的起诉,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事前无确定果苗成活率是种植行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原、被告无法事先约定回收果苗的数量,故回收的果苗应为全部的实际成苗,即无论果苗成活率多少,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全部成苗。对于全部成苗的数量,虽然田里果苗已不存在,但原告主张4000株/亩,与被告认可的果苗行距、间距计算出来的4040株/亩基本一致,故确认插栽时果苗数量为4000株/亩。关于成活率,结合原、被告聊天记录中的成苗照片及生活常识,果苗成活率一般不应低于50%,即每亩约有2000株成苗。被告康某认为成苗照片为另外自己种得比较好的果苗,而原告程某指导下的果苗成活率不足20%,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系自行加重种植的义务,不合常理,故不予采信。因无花果成苗出售时一般枝干留长约30厘米,其余则剪下作种苗,据此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中果苗的高度,扣除不能用作种苗的部分,可酌定成苗每株可出4支种苗。综上,被告康某在38亩地上种种植的无花果苗成苗应当可取种苗76000支,被告康某未将全部种苗交付原告程某,构成违约,遂于2020年9月判决被告康某赔偿原告程某损失44万余元。

 

经验法则是啥,为何能够作为判决依据?

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总结归纳出来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联系或属性状态,它不是主观的臆断,也不是个人的好恶,而是一种明智的推理,其结果应当符合社会大众对事物的认识规律。在基础事实确定的前提下,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与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一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经验法则可以运用于司法裁判。本案中,如东法院在确定种植回收果苗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种植行业的基本经验认定成苗数量,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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