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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观〡注册制如何走出襁褓
前文讲到,注册制改革虽然令人向往,但困难不可低估,稍有不慎就会变成“大利空”。2月25日股市莫名暴跌6.4%,据说和注册制将在3月1日推出有关,以致证监会不得不在第二天一早出来辟谣。
推行注册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金融机构要能够接过审查机构的棒,完成市场把关的重任,确保信息披露完备、真实。倘若信息披露不严格、不充分,少数资质不良的企业上市并演化成类似泛亚和e租宝的事件,反而会欲速不达,导致注册制改革的倒退。
也许是注意到了这样的风险,当前,证监会的态度积极中不乏谨慎。证监会的主要领导不止一次强调,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行的价格和节奏不会一步放开”,注册制改革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制度的安排和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发行人履行诚信的责任,中介机构履行把关的责任”。
这里面的要害是,发行人要“诚信”,中介机构要“把关”。对于资质良好的发行人来说,诚信不是问题,优质资质本来就是他们的“抵押品”。作为有产阶级,他们会谨慎行事,以免一夜回到解放前。对于它们而言,上市是为了“更上一层楼”,除非资质变坏、走投无路,不会胡作非为。可是对于资质不好的企业来说,诚信就只是个廉价的说辞了,上市对于它们来说,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将是整个世界。
问题是,投资者事先并不了解企业的资质。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我们不妨从严把关,先做“有罪推定”。各位看官不要以为这是笔者偏颇的“创意”,事实上,美国证券法就是这么规定的——一旦诉讼发生,举证的责任在被告而不是原告。
当然从严把关下,即便资质良好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也要付出较高成本,比如佣金、会计费、律师费等等。但不妨将此看作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浪费”。否则,股市如骗局,大家都没得玩了。
对于资质不好的企业,一旦发现,必须重罚。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威慑潜在的造假者——造假获利的数量级是亿,而处罚的数量级是几十万,不到百分之一,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比如说,花50万做个假账融资一个亿,即便抓住了罚款50万,总共成本也就100万,仍旧是一本万利,何乐不为?
相比较而言,美国对于欺诈的处罚严厉得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并处高额罚金。
这里不妨举个著名的例子。2002年,风光一时的安然公司涉嫌财务欺诈,丑闻曝光后,被美国证交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从道琼斯指数除名并停止交易。“安然事件”后,公司多名高管入狱,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监禁外加2380万美元罚金,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赔偿金。此外,安然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发行人被罚,中介机构也难逃其咎。安然财务欺诈的帮凶安达信因妨碍司法公正被判“有罪”后破产,退出从事了89年的审计行业。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四大”(只剩下毕马威、安永、德勤和普华永道)。投资银行也未能独善其身,因涉嫌财务欺诈,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被判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总额高达42亿6900万美元。
“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保护投资者利益。除了规定对欺诈的重罚措施以外,还有更有趣的一条,就是“举报有赏”。如果举报信息最后导致100万美元以上罚款,举报者将可以得到相当于罚款金额10%至30%的奖金。2013年,SEC宣布给予一位举报者1400万美元奖金。当然,为了保护举报人,SEC并未透露检举人的信息。
从“安然事件”中,不难看出美国对于市场欺诈者处罚之严。企业上市有各种好处,比如融资,比如擦亮企业品牌,比如增信,这是对于企业的“奖”。好处大家都想要,只有“重罚”欺诈行为,才能有效防范浑水摸鱼,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运行。
安然的例子,是对已经上市的公司。美国法律对于上市欺诈的处罚同样严厉,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三重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拒绝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公司签发停止令,其实就是退市了。刑事处罚是对不实、不完全、误导性披露的责任人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罚款和5年以下监禁。注意,这个处罚基于不实披露行为的发生,而并不考虑相关行为是否产生了后果。
民事处罚,则是要赔偿不实披露带来的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这个金额可以是天文数字。诉讼的原告不仅限于一级市场,还包括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原告不需要证明损失和不实披露的关系,而只需自证在购买资产时不知道相关披露为不实。至于被告的范围,则不仅包括发行人和所有主要高管和相关人(发行人、执行官、财务官、控制人、会计、董事、合伙人等),也包括相关专家(会计师、工程师、估价师等)和中介机构(注册登记的每一个承销商)。一旦发生诉讼,举证的责任不在原告,而是在于非发行人被告,要求他们做到尽职调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安达信是百年老店,一下子就破产了,几大投行也付出了四十多亿美元的罚金。换一个角度看,几大投行财大气粗,交得起四十多亿美元的罚金,何尝不是从以往的证券业务挣来的?为了保住回报丰厚的业务,行事自然应当更加小心。
注册制下,个体企业面对上市“诱惑”,往往愿意铤而走险赌一把。这时候,让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把关,就变得很重要,因为它们有声誉、资本、和未来收益流做“抵押品”。
反观国内中介机构,则似乎遵循着另外一套逻辑。业内都知道,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了争抢业务,“非常配合”企业客户的需要,反正大家都差不多,罪不责众。至于信誉,本来就没什么信誉,又有什么好维护的呢?
说来悲哀,我国大力发展金融机构这么多年,付出了不少的努力,始终没能建立起机构的信誉。当然,机构也不是完全没信誉,一旦出了问题往往有政府撑着,也许可以这么说,现有机构的信誉大半来自政府。
现在要推注册制,要更多依赖市场,实质是让市场在选择上市企业中发挥决定作用,这和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是一致的。这样一来,现有机构的信誉就不够用了,而相应地,注册制也就不可能一步到位。
说到底,市场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套实实在在的运行机制,包括机构、规则、奖惩机制。在市场从抽象的概念上升为具体的存在之前,注册制注定要生存在襁褓之中,喜不喜欢都一样。注册制如何走出襁褓,将考验国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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