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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建立“黑名单”制度,行贿者别想全身而退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此次相关意见正式出台,意味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制度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受贿罪、行贿罪,但在司法现实中,行贿罪的处理一般都遵循“从宽”原则。它一来是出于案件突破的需要,像一些行贿人提供线索立功,能提高腐败案件的办理效率;二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等行贿罪客观要件的判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因此,我们通常能看到一种现象,那就是受贿者依法得到惩处,但行贿者往往“隐身”。
这一局面,客观上不利于构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高压态势,如相关负责人就指出,有的行贿人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同时,受贿和行贿是腐败的一体两面,只重受贿惩处也在社会层面引发了公平疑问。
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无疑将为构建更严密的防腐、惩腐体系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也是民心所盼。
其实,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各地此前已经开始探索。2002年,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就进行过尝试。近年来更多地方陆续跟进,如去年湖南省就有13家企业、36名个人因行贿等问题被列入黑名单。
这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标志着它有了“国家版”,并且在配套惩戒制度方面也将更完善、更成熟。此前有专家指出,“老赖”上黑名单后,生活受到各种限制,但行贿人由于缺乏配套的惩戒制度,金蝉脱壳后还能照常过日子——随着行贿人“黑名单”的正式建立,并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执行标准,这样的现象相信将得到改变。
当然,行贿人“黑名单”并不是要取代刑法中对于行贿犯罪的依法惩处,更多是要弥补既有刑罚的不足。像有立功表现,或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下,列入“黑名单”就有助于终结行贿人全身而退、被轻纵的局面。从而对减轻行贿人的侥幸心理,遏制公职人员被“围猎”的现象产生积极作用。
意见还明确,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尤其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以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多种行为,将被列入重点查处对象。
因此,不管是设置行贿人“黑名单”,还是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都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受贿行贿一起查,受贿人、行贿人都不要想着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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