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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育儿假如何不只是“看上去很美”?专家:需政策统筹发力
今年初,32岁的张欣(化名)迎来第二个宝宝。对于是否考虑生三孩,她有些苦恼地说:“现在孩子怎么带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事情,两边父母在轮流排班,实在不行,我得考虑辞职呢。”
如今,“生了孩子没人带”已成为一些年轻人不敢生、不愿育的一大原因。“我们都喜欢小孩,但不得不考虑实际情况。如果国家有政策减轻养育孩子的负担,还是愿意响应国家号召的。”张欣说。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增加的一项条款引人注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什么是父母育儿假?这一政策能否推动“三孩政策”的实施?如何让“理想照进现实”,推动父母育儿假有效落地?日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了一些年轻的宝爸宝妈,并邀请多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解读。
父母育儿假可避免“丧偶式育儿”
“不是太了解”“真没听过”“挺新鲜的”……近日,记者针对父母育儿假话题进行街采时了解到,较少有人知道父母育儿假,不少年轻人对此的认知基本停留在产假、陪产假阶段。对于什么是父母育儿假、可以怎么休,不少年轻父母表示并不确切知晓,但非常期待。
实际上,父母育儿假并非随着三孩政策而来。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这一“新型假期”进入大众视野。
中国青年报社“2021全国两会青年期待”调查显示,有60.5%的受访者希望落实父母育儿假,60.2%的受访者希望允许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弹性工作,这一比例甚至超过对孕产妇提供分娩和生育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
“育儿假与产假、陪产假不是一个概念。”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解释说,父母育儿假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给夫妻双方每年一定的天数,用来照顾、陪伴孩子成长,是产假、陪产假之外的一种家庭假期,“父母育儿假有利于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
“父母育儿假是出于对儿童利益保护的需要。”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看来,孩子的成长,父母不可缺席,育儿假可以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黏性,避免“丧偶式育儿”。
二孩爸爸张先生对“丧偶式育儿”深有感触:“现在照顾孩子的担子都压在孩子妈妈和老人身上,有了父母育儿假可以把爸爸的育儿责任承担起来,对孩子、家庭都有益处。”
蒋月表示,育儿假是社会分摊育儿成本的办法之一。“缓解个体生育与职业发展间的冲突,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
别让父母育儿假“看上去很美”
35岁的高昆(化名)有了儿子后,为响应国家政策,夫妻俩本打算“拼个二孩”,没想到迎来了三胞胎女儿。如今4个孩子环绕在侧,高昆深感幸福,也备感压力。
工作日,高昆和妻子都要上班,孩子由双方父母和保姆照看。“随着3个女儿的到来,家里老人都失去了‘自由’,幸福并劳累着。”高昆希望落地实施父母育儿假,这样家里能松一口气。
“孩子成人前,应该由父母经常带出去长见识。这对上班族父母而言,特别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假期。”高昆理想中的育儿假,“不只在孩子3岁前,至少孩子上小学前都需要父母更多的陪伴。”
如何不让父母育儿假只是“看上去很美”?专家认为需要政策统筹发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学者邓丽强调,制定父母育儿假规则,应当兼顾性别平衡。“育儿假是父母双方都享有的假期,就此而言,录用男性员工和女性员工应适用同等机制,否则可能涉嫌性别歧视、母职歧视。”
黄绮认为,传统观念中,女性育儿更有经验、更细心,这导致女性在职场中处于弱势。育儿的责任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男性休育儿假,可相对减轻对女性的职场歧视,有利于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有专家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出台灵活的父母育儿假政策能确保父母公平和共同承担责任,有助于提升生育率。那么,父母育儿假多长时间合适,一次性休还是分阶段性地休?
参照目前各地已出台的相关条例,父母育儿假多停留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这显然是不够的。”黄绮表示,0至3岁是孩子安全感的建立和培养期,应适当增加育儿假。随着孩子的成长,再对育儿假作适当递减较为合适。
黄绮建议,在实施阶段,应给予父母一定的育儿假使用自由。比如,父母可选择一次性全休、拆分式休假或在一天的某个时段休假,此外,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错时休假或凑时间共同休假。
走好社会各方利益“平衡木”
95后青年小丁直言:“父母育儿假不会那么容易落地,因为现在企业人力普遍吃紧。”
正如小丁所担心的,出台父母育儿假是好事,但从现实操作和可行性角度来说,要想将父母育儿假真正落到实处,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育儿假带来的成本,应该由谁来埋单?
“对于家庭而言,只有当各家庭成员都能承受生育负担时,才会支持‘决定生’的家庭决策;否则,就会有人投反对票或投弃权票。”蒋月表示,育儿成本分摊的主体,既包括生育者、生育者所在单位,又包括国家。“国家应当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儿童服务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邓丽指出,涉及短期经济收益的问题,有时需要员工与企业的变通和协调,有时需要从社会福利、财政支出方面做通盘考虑,综合运用协商、免税、补贴等方式,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育儿假的实施虽有可能带来短期的成本损失,但长远来看,绝对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未来的。”邓丽说。
“应尽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将父母育儿假纳入其中。”黄绮表示,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做好父母在育儿假期间的权益保障,鼓励企业给予员工一定的休假自由。
黄绮指出,父母育儿假休多久、如何休等问题,是一个需要从国家政策层面统筹考虑的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要尽快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走好社会各方利益“平衡木”,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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