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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学教授周光权建议:对可捕可不捕的应坚决不捕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坚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加强对基层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周光权指出,目前在很多地方,公安派出所承办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广东,基层公安派出所侦查的刑事案件在80%以上,派出所受人员力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条件的限制和制约,所办案件的质量值得怀疑。
他认为,要想确保检察环节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源头的监督、纠正和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周光权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坚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他建议,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做好检察环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其次,针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建议高检院就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更为全面、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再次,进一步探索逮捕公开审查、诉讼式审查制度机制,在确保逮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制度上保障少捕慎捕。
最后,为进一步降低羁押率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我国目前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的现象严重,羁押率特别是审前羁押率过高,每年把几十万人投进看守所予以羁押,这既耗费大量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
周光权还表示,检察机关在降低羁押率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例如,现在国外普遍采用的、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已经逐步探索开展的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的做法,我认为值得认真考虑,既能够解决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的现实问题,又能够保证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嫌疑人、被告人不脱逃,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举多得。
周光权认为,可能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电子监控手段,但是,对取保候审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可以通过地方试点或全国人大授权等方式进行探索,逐步推动立法完善工作。如果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都可以采取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电子监控手段形式来监管,为非羁押性诉讼创造条件,这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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