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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买卖交易“口头合同”法院如何认定?保障权益靠这“三招”

2021-09-07 19: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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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买卖交易

小额买卖交易是最为普遍的市场经济活动之一,具有即时性强、交易环节少、交易方式简便等优点。但审判实践中,卖方常因未签订买卖合同、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而在催收货款时陷入被动局面。2021年1至8月,东阳法院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303件,其中标的为10万元以下的小额买卖交易占比57.6%。

要求所有的交易均签订书面合同显然不现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活动规律。那么,卖方怎样才能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呢?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明确对方身份

● 小额买卖交易中很大部分是通过微信协商沟通和支付货款的。

● 卖方在与对方微信沟通中,要询问购买人的身份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发送身份证照片。

● 如果对方的微信账号信息中显示有手机号码,可通过在支付宝转账交易中输入该手机号码的方式,验证对方的身份。

● 若对方自称购买人为某某机构等非自然人主体时,尽量要求与经营者、投资者、负责人等自然人主体进行交易,因为此种买卖交易很有可能存在机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偿债能力不强、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交易人未获授权导致机构不予认可等情形。

二、明确交易内容

● 通过微信或电话与购买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最好向对方发送一条包含购买人姓名、联系方式、货物名称、款项、数量、货款金额、送货地点等内容的信息,并要求对方回复信息进行确认。

● 发货时,要在送货单或发货单中写明上述内容,并要求购买人本人签收。

● 如购买人指定他人签收或指定收货地点的,要保存好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证据,并要求签收人注明联系方式及其与购买人之间的关系。

● 在催收货款时,也可按上述形式发送信息与购买方进行对账。

三、明确送达地址

● 在发现购买方迟延支付货款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时,应当尽量想办法与对方进行书面对账,以明确购买方身份和交易内容,同时在对账单中写明“若因买卖交易产生纠纷时,购买人确认以某某地址为相关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

● 如果因无法收回货款而不得已诉至法院时,能够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节省时间,确保快速实现诉讼目的。

案例一

老金在义乌商贸市场经营童装批发20多年,经常是客户看货后支付少量货款,后续订货、发货后再催收货款。

去年,老金整理账本时发现一张江苏客户2008年出具的欠条至今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持该欠条诉至法院。被告应诉称欠条并不是自己出具的,自己与老金之间没有买卖交易,老金时隔十几年才来起诉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核该欠条发现,欠条虽然写得比较简单,全文不足30字,但是写明了欠款为货款,并写明了欠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这些信息与被告身份证载明的信息完全一致。

最终,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老金与江苏客户在2008年时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二

小唐是收银机卖家。2021年5月,一名客户电话联系向其购买收银机及打印纸等材料。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客户爽快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定金。

小唐按客户指示将收银机送至本市一家商店安装好,商店工作人员在收货单上签收,并表示老板会付款。小唐向客户催讨货款,客户表示要向员工确认收银机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但之后一直未向小唐付款。小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但客户辩称自己并未收到预定的收银机。小唐出具了商店员工的签收单,但却无法证明商店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正一筹莫展之际,小唐突然想起自己曾将店员签字的收货单拍照后微信发给客户,客户回复了一个OK手势。最终,法院认定了该客户系购买人。

供稿:民二庭 蒋翠容

原标题:《小额买卖交易“口头合同”法院如何认定?保障权益靠这“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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