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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赔偿金由财政管理“易进难出”,委员提议设基金管理
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般归于当地财政,在执行中往往“易进难出”,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成果的更好实现。
针对此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谢伯阳提交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及规范管理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污染结果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符合资质的单位,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下称“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向专项基金支付。
谢伯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讨论与司法实践逐渐增多,有效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但现有法律未对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资金归集、使用和监督做出规定,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成果的更好实现。
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修复赔偿金额往往较高。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当地6家企业倾倒危废一案作出判决,裁定企业支付1.6亿元用于环境修复。
谢伯阳说:“如此‘天价’罚单,使得环境污染修复资金管理法规的空缺愈发明显。”
谢伯阳在提案中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大多归于当地财政,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在执行中往往“易进难出”,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而环境公益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从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资金,理应归属于社会。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亟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关涉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基金,谢伯阳建议,环境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公共利益属性。
在实践操作中,谢伯阳建议污染结果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纳入该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专门管理。管理修复专项基金的公益公募基金会应具备资质。并且,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包括专项基金必须用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专项污染事项的环境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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