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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王某文“强制猥亵”但不构罪,能否认为周某诬告陷害?
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通报不批准“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逮捕决定,并认定王某文不构成犯罪,随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王某文终止侦查,这意味着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9月7日上午,王某文妻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王某文已于昨日凌晨释放,目前正在回家的路上。
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仅被治安拘留十五日,是否就能认为周某诬告陷害?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认为,尚需进行论证,“典型诬告是把白的说成黑的,把没的说成有的,而周某的控告是有一定事实基础。”
猥亵Vs强制猥亵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王某文的行为情节轻微,所以不构成,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王某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作出了一个治安处罚的决定。”王某文的律师郑晓静介绍。
王某文的律师团队经反复、认真地研究,认为王某文无罪,因此反复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的意见。昨晚槐荫区检察院官方公告不批捕决定时,罕见地使用了“不构成犯罪”,充分说明王某文无罪。刑事侦查终止,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这意味着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介绍,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予以规制,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刑法》规定的是‘强制猥亵’,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只是‘猥亵’。猥亵作为一种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其要触犯刑事法律,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制程度,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朱明勇介绍。
此外,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某文于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虽然对王某文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是王某文目前已经释放回家。那么,是否公安机关对于王某文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朱明勇介绍,在刑法中,指定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被治安拘留的可以折抵刑期,但是没有反向的规定。但是基于理论既然刑期和治安处罚可以互抵,应该可以理解为刑拘可以折抵治安拘留。当然,前提是基于同一事实。
从8月10日起,王某文已被刑事拘留1日,监视居住26日。“算下来,这些失去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的15天。”朱明勇说。
不过,王某文的律师郑晓静介绍,由于该案件的特殊,“不好直接这么换算”。对于这个行政处理,王某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但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是否有“诬告”尚需论证
那么,被检察机关宣布不构成犯罪的王某文,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呢?
朱明勇认为,根据目前情况,王某文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两种国家赔偿是,无罪判有罪,或错误批捕之后羁押措施。
《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两条与本案相关,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自始至终,检方没有批捕,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其逮捕。而公安机关此前对王某文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由于其确实存在猥亵事实,只是程度轻微而已,所以不构成错误拘留。”朱明勇说。
王某文妻子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她曾向济南多个司法部门反映女方诬告陷害其丈夫,还认为女方存在强制猥亵、寻衅滋事的情况。
此前阿里女员工周某发布的网帖显示,周某举报指控王某文对其不轨,带套进入其房间侵犯、早上醒来有撕开的避孕套。但济南警方的通报证实,王某文购买的避孕套并未使用,房间遗留的避孕套为客户张某所带,且未开封使用。且王某文和张某均不构成强奸,仅涉嫌强制猥亵。
那么,周某是否会构成诬告陷害?
朱明勇认为,周某发帖影射王某文强奸,如果她在公安机关控告的是强奸,则存在诬告的嫌疑。“强奸与否,被害人应该非常清楚。”但是,王某文事后被证实存在猥亵事实,那么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诬告陷害也值得关注。“典型诬告是把白的说成黑的,把没的说成有的,而周某的控告是有一定事实基础。”
朱明勇认为,统观全案,由于周某和王某文当时都有喝酒行为,需要从周某酒醉程度、醉酒之后的判断力等方面来判断周某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总之,“对周某诬告陷害的认定,尚需进一步论证。”朱明勇说。
不过,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济南公安机关此前发布的通报中,曾详细提及了周某的报案情况,周某在报案时没有明确控告王某文强奸或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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