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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学社|个人网店强制登记使不得

吕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企业主群体研究中心秘书长 范晓光/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2016-03-01 13: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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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蛋糕做得很好,先是微信里晒晒,朋友夸奖之后开始卖,然后竟然卖得很火,成了网络微商,应不应该去工商部门登记?这个问题以前很好回答,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开网店除了要求实名登记之外,基本上是大开绿灯,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不过最近学术界与工商总局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这缘起于工商总局网监司一篇“网文”,认为“个人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再长期延续”,因为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舆论对此评价分化,叫好的有之,更多的则是表达了担忧甚至反对。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恐怕还只是有关部门的“吹吹风”,离成为正式的制度,路还有很长。但鉴于这种吹风一般都会透露出政策制定者的意图,因此也不得不认真对待。

说句实话,工商部门想要把自然人网店纳入“监管范围”出于一种可以理解的本能冲动。不要说工商部门,就连我们这些做研究的,也很想搞清楚鱼龙混杂的网店到底有多大规模。记得去年笔者曾撰写过一篇报告,就是要回答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到底雇佣了多少人,创造了多少产值。我们最终也只能根据工商数据得出一个保守的结论,因为庞大的网店经济根本就不在统计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是对数据和监管要求细致的“完美主义者”,我们一定会支持网店登记,“一个都不能少”。

但是反对的声音自然有他们的道理。有人认为,强制登记增加经营者负担,不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亦有人认为,只是登记,对于治理网店乱象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实效。譬如,工商总局的那篇网文就认为,“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违法成本极低,执法成本极高,致使自然人网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可是,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后个人住宅被允许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今天,这种监管难题不仅仅是网店才有的问题,恐怕也无法通过注册登记得以解决。

于是,我们看到的是一道“监管难题”:如果监管,就有可能影响创业,老百姓会骂,你怎么什么都管;如果不管,一旦出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老百姓也会骂,你怎么这个都管不好?这个难题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问题,只不过套上了“互联网+”这个新衣服。可与此类似的还有,私家车滴滴是不是应该纳入公司制出租车模式?时代的发展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难题,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切身利益。这就是我所说的“日常生活中的政商关系”。那么,既然是个老问题,我们不妨从历史上找一找启发。

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的是,今天“网店”的蓬勃发展,在很多地方都与当年个体户的兴起有着相似之处。“文革”结束后,800万返城知青的就业,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难题。城市中出现未安置就业而上街摆地摊的知青,农村人则开始拿出“自留地”里的东西进城贩卖。为缓解就业压力,1979年国家批转了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个体户”这个词就这样应运而生。从温州人章华妹第一个领到营业执照,短短几年的时间,个体户蓬勃发展,乱象也开始显现。在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的大背景下,关于雇佣人数的争论困扰了许多人的发展。一直到1987年,“不准雇工”的界线才最终被打破,个体户成长为私营企业终于迎来了法理上的认可。有一位社会学家叫伊万·塞勒尼,曾写了一本书,叫《社会主义企业家》。这个标题乍一看还以为讲的是国有企业的老总们,但实际上主要讲的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匈牙利的青年人是如何通过“个体经济”创业并引致社会结构变迁的。在他看来,这些小创业者们虽然小,却充满了企业家的精神。他们也许在国有经济里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却通过在个体私营经济里的经营活动,弥补了自己的劣势,也缓解了社会的不平等。

今天的网店,在很多地方与个体户的过去尤为相似。我们再次面临严峻的青年人就业问题,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主体的历史使命并未完成。而很多在互联网上开店的“自然人”,就像是当年上街摆摊的返城知青。他们通过“线上”来弥补了“线下”的劣势,为他们的梦想找到了实现的平台。自然人网店无须办照,这项“特殊规定”在过去的五年里激励了大量的人投身这一领域。虽然一些成为“大户”,还有很多依然是小本经营。历史已经证明,注册登记的事情,“一刀切”的做法只会事倍功半。姑且不论许多上规模的“网店”其实是线下登记的“实体店”的一体两面,在政策设计的原则上说,自然人网店至少不应该要求强制登记,而是通过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让市场主体觉得登记更加简便可行,同时打消“登记会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的顾虑,推行注册登记会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的优惠政策,这样,一些优质的自然人网店会在合理规则的激励和扩大业务的驱动下会升级为企业,从而主动自愿地登记。

最后站在工商的角度说句题外话,自然人网店登记,工商部门冲在前面有什么好处呢?这件事情,明明税务、质检甚至食药监管部门应该有更大的“本能冲动”。看来工商部门还是想有所作为。那么,如果他们期待加强自然人网店治理,就要做好。工商登记本身的职能更多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在治理上的效果不应该被过高期许。如果真的要做好网络监管,仅仅依靠工商一家之力,是无法实现的。应该更依赖平台的网络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让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那些真正的“大鱼”履行责任。总之,强制自然人网店登记,与有效监管自然人网店,并非同一件事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我们完全可以做到既鼓励支持自然人网店自愿登记,同时通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其他监管手段治理网店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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