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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刊文评女法官遇害:连人身安全都未获充分认识何谈尊严

储殷/中国青年报
2016-02-29 08: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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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北京女法官被枪击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无论本案具体情况如何,这都是一起典型的反社会犯罪,它不仅反映出中国社会在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而且折射出中国社会距离现代法治社会仍然有一段相当漫长的路程。

首先,传统农耕社会对现代正当程序的忽视仍然严重妨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在以程序公正、中立裁判为根本的现代化法治体系中,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司法实践,在许多情况下与传统社会要求的偏向弱者、情大于法的思维惯性存在冲突。在司法援助不到位的情况下,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极容易把由于知识、资源等方面的劣势所带来的败诉结果,归咎于法官个人没有主持公道,而因此对法官产生针对性的强烈怨恨。在近几年中,由于这种极端情绪所带来的对法官个人的人身伤害,不仅屡见不鲜,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对民间偏激情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在近几年的法制建设当中,中国司法的权威仍然为相当多数的社会成员所轻视。这其中大致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方面,中国社会是一个讲情面、讲关系的社会,法院往往为各种情面、关系所束缚,独立性不强,这让一些人认为司法权威不过就是那么回事情。第二方面,法院在公、检、法三家当中,强制力量最弱,通常很难对当事人的对抗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社会公众不仅很少因为其抗法行为得到严厉的惩罚,反而常常以闹迫法,尝到“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甜头。第三方面,中国司法自改革开放以来,不仅长期受困于判决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重调解轻判决的关系,往往还不能严格执行判决。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成为调和双方的居间人而不是法律的维护者。

概括来说,中国法院的权威危机,归根结底来自于以理不能服人,以力不能制人,判决难以执行,调解中常常处于两头受气等多方面的因素。只要这些方面没有改善,那么中国司法系统应有的尊严就难以实现。

最后,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过度强调了对司法人员的监督,而是忽视了对于司法人员的保护。现在的大多数司法改革,强调的都是如何投诉、如何监督、如何追责,却很少着眼如何保护法官的独立性、积极性与职业的尊严。一方面,坦率来讲,大多数错案的原因往往并非法官的个人腐败,而是其他方面对法院施加了影响所致。法官不能独立判案,甚至被一些地方政府指定判案,可最后却要个人为案件承担终身的责任。这样的情况非常不公平。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人员负荷之重举世罕见,一般法院的一个法官年审案要200起以上,北上广等大城市甚至达到了300起以上,这不仅让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官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而且也让法官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难以充分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当事人尊重法律。与欧美社会不同,中国的法官更像流水线上的超负荷工人,而不是传说中的司法贵族。最重要的是,在以菲薄的待遇承担了极其繁重的工作任务之后,中国的法官甚至连人身安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在近几年,由于社会安全局势的严峻,中国许多法院都增加了安检,但是其立意点往往是保护法院而非法官。法官下班出了大门,几乎与普通人一样。可是法官与普通人最大的差异,就在于他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社会矛盾之中。法官要自学防身术,要自学反追踪,要善于隐藏自己的家庭于芸芸众生之中,这样的状态,又谈什么尊严呢?

中国的法治大环境还很不健全,但这种不健全恰恰是需要给予中国法官特殊待遇、特殊保护,而不是让他们遭遇特别风险、特别压力的理由。最近一段时间许多法院出现了法官离职潮,一些人不去从待遇上留人、安全上留人、尊严上留人,却想着限制工作、强制留职的“好思路”。这只会让“司法民工”进一步异化为“司法农奴”,这种思路其实不过是传统社会“兵户”制度的翻版,他不仅无助于法治尊严的实现,反而可能把法官变成某种“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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