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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化工厂超标排污被罚款603元:附近鱼塘现大量畸形鱼

中新网
2016-02-26 15: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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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高邮卸甲镇张余村养殖户反映,紧邻化工厂的70亩鱼塘内的鱼成批死亡。畸形鱼(上)与正常鱼(下)的区别。 视觉中国 资料

中新网2月26日消息,记者获悉当日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下半年该省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的罚款。

2015年10月,媒体报道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这些鱼有的骨骼弯曲,有的眼、腮等部位异常肿大。10月13日,高邮渔政监督大队对鱼塘、死鱼,以及光明化工厂内的水土样本进行了取样,送交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和化工厂样本经检测各项指标均不超标。

对于该检测结果,耿冠宝表示了疑虑。随后,高邮水产站负责人董站长解释称,根据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耿加华送检的鱼样检测结果,死鱼为鲤科疱疹病毒Ⅱ型阳性,活鱼则为鲤科疱疹病毒Ⅱ型。董站长还表示,“该畸形鱼其实可以食用”。

检测结果公布后,引发民众的质疑。10月28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扬州市环保局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光明化工存在排放废水PH值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据江苏省环保厅通报,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已执行到位)。环保部门对该厂的其他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目前,环保部门正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在其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对于处罚金额仅为603元一事,环保厅目前尚未作出说明。通报中,涟水永丰纸业、淮安恒发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也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每家企业的罚款金额均在万元以上,共计处罚金11万余元。

【新闻链接】

江苏省环保厅公布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近期,省环保厅对环保部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梳理,对相关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调度,现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涟水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

2015年8月,群众向环保部举报,反映涟水永丰纸业(以下简称“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等环境问题。8月25~28日,我厅会同淮安市、涟水县环保局进行突击检查,9月16、17日夜间进行暗查。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生化池曝气风机、回流污泥泵、二沉池刮泥机均不能正常运行;

(2)一期项目试生产逾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厂区管网混乱,建有2个雨水排口,其中1个雨水排口pH超标(10.41);

(4)私自架设软管向盐河偷排含泥废水;

(5)污水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

(6)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有5户居民未搬迁。

(二)处理和整改情况

(1)2015年9月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涟环改字﹝2015﹞55号),责令永丰纸业立即改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

(2)9月17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22号),对永丰纸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雨水排口废水pH超标等违法行为合处罚款51558元(已执行到位)。

(3)9月1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涟环改字﹝2015﹞6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涟环停字﹝2015﹞1号),责令永丰纸业立即拆除偷排软管、立即停止生产; 9月19日,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涟环封﹝2015﹞2号),对违法排污工具(潜污泵、消防软管、叉车等)实施查封扣押。

(4)9月2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25号),对永丰纸业私自架设软管向盐河偷排含泥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已执行到位)。

(5)10月23日,涟水县环保局向涟水县公安局移交永丰纸业涉嫌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的证据材料。

(6)11月9日,涟水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公(治)行罚决字﹝2015﹞1239号、涟公(治)行罚决字﹝2015﹞1240号),对两名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已执行)。

目前,永丰纸业一期项目已执行停产,正在向淮安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以保持污泥生化活性,生化池曝气风机、回流污泥泵、二沉池刮泥机已修复; COD在线监测仪已与环保部门联网;雨水排口进行了规范整治;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工作已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

由涟水县环保局加强对永丰纸业执法监管,一期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淮安恒发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2015年8月,群众向环保部举报,反映淮安恒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纸业”)环境污染问题。8月25~28日,我厅会同淮安市、涟水县环保局进行突击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8月28日,通过“蛙人”潜水检查,发现恒发纸业私设暗管向盐河偷排含泥废水;

(2)一期2条薄型纸生产线试生产逾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二期3条薄型纸生产线,批建不符,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产;

(3)厂区给排水管网混乱,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

(4)COD在线监测仪采样管路设置不规范。

(二)处理和整改情况

(1)2015年7月,淮安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字﹝2015﹞18号),对恒发纸业一期项目试生产逾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已执行到位)。

(2)9月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涟环改字﹝2015﹞56号),责令恒发纸业停止生产,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3)9月17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19号),对恒发纸业上述违法行为,合处罚款15万元(已执行到位)。

(4)9月21日,涟水县环保局向涟水县公安局移送恒发纸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违法证据材料。

(5)11月9日,涟水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公(治)行罚决字﹝2015﹞1241号、涟公(治)行罚决字﹝2015﹞1242号),对两名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已执行)。

目前,恒发纸业排污暗管已封堵;一、二期项目均停产,其中一期项目已向淮安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二期3条薄型纸生产线项目正在编制环评修编报告;已完成COD在线监测仪和厂区给排水管网整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由涟水县环保局加强对恒发纸业执法监管,一期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二期3条薄型纸生产线项目修编报告未经环评审批,均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三、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2015年8月,群众向环保部举报,反映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纸业”)环境污染问题。8月25~28日,我厅会同淮安市、涟水县环保局进行突击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灰底白板纸生产线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

(2)20t/h燃煤锅炉未批先建、擅自投用,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二)处理和整改情况

(1)2015年7月,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12号),对天平纸业灰底白板纸生产线未批先建擅自投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已执行到位)。

(2)9月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涟环改字﹝2015﹞58号),责令天平纸业立即停止20t/h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3)9月17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涟环行罚决字﹝2015﹞20号),对天平纸业20t/h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已执行到位)。

目前,天平纸业已执行停产,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以保持污泥生化活性; 20t/h燃煤锅炉已停用待出售;编制完成灰底白板纸生产线环评报告并报淮安市环保局待审批。

(三)下一步工作

由涟水县环保局加强对天平纸业执法监管,灰底白板纸生产线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同时督促其尽快拆除20t/h燃煤锅炉。

四、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

2015年10月,媒体报道扬州市高邮养殖户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畸形鱼的讯息。10月28日,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扬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报道所涉的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主要生产对氯三氟甲苯、3、4-二氯三氟甲苯等化工产品,现场检查时停产。

(一)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

(1)10月12日,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5.53,标准6-9);

(2)擅自扩大产能。经查阅资料,该企业2015年产量2300多吨,已超过环评1500吨/年产能,没有报批相关环保手续;

(3)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一台,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

(4)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企业内贮存蒸馏残液共约376吨。

(二)处理和整改情况

(1)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环罚字〔2015〕71号),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已执行到位)。

(2)2015年11月9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明化工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

(3)光明化工编制《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调整产能,目前已报高邮市环保局审核;蒸馏残液固化后送光大环保(宿迁)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处置,已转移处置100吨;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已拆除。

(三)下一步措施

由扬州市环保局和高邮市环保局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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