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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出生地能否阻断克鲁兹的总统之路?
在本月初输掉爱荷华州之后不久,口不择言的川普把枪口对准了爱荷华州初选的赢家泰德·克鲁兹(Ted Cruz),表示出生在加拿大的克鲁兹没有竞选总统的资格,并威胁要将他告上法庭。前不久因为“穆斯林禁令”引发的法律界大讨论尚未结束,川普的一番话又引起各方法律学者的新一轮争执。
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限定了美国总统的任职条件——年满35周岁并且“生而为美国公民(a natural-born citizen)”, 事实上,这个规定的内涵很难被准确地界定和翻译。如果根据网上较常见的翻译方式译作“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那么克鲁兹就可以立刻退出选战了——因为他确实不是美国本土出生,有医院的证明铁证如山。但是,由于克鲁兹的母亲是一位货真价实的美国公民,因此他一出生就取得了美国公民身份。这样,如果按另一种译法——一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那克鲁兹的选情似乎又有了希望。
那么natural-born citizen到底仅仅是指在美国本土出生的人,还是指一出生即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克鲁兹有没有参选美国总统的资格。
乔治城大学的尼尔·凯泰尔(Neal Katyal)和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教授——同时也是两位前任美国副司法部长,发文力挺克鲁兹。他们表示克鲁兹完全满足宪法中规定的竞选总统的条件。两人抛出了很多有力的论据:首先,所有常用的宪法法律渊源都确认“natural-born citizen”意为一出生即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而无须归化的人。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常常参照英国判例法及第一届国会通过的法律。而18世纪的英国判例法已经认可了父母为英国人而出生于海外的孩子的Natural-born 主体身份。由于在独立战争之前这些法律在各殖民地——包括北美——是生效的,美国的国父们建国时一定对这些法律非常熟悉。更何况“natural-born”的这层含义还被编纂于《布莱克斯通法律评论》,在宪法制定者之间被广泛传阅并屡屡引用。
不仅如此,宪法颁布仅仅三年后召开了第一届国会,其通过法律规定父母是美国公民但出生于海外的孩子一样是美国公民,并明确使用了 “natural born citizens”这个表述。1790年归化法明确规定,只要父亲曾于美国居住,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孩子无论出生于何处都是natural born citizen。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立宪时提出美国总统需要是“natural-born citizen”的委员会11位委员中有8位任职于当时的国会,他们都没有对这种解释提出反对——换言之,对“natural-born citizen”的这种解释——不仅包括出生于美国本土这样“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也同样包括出生在美国本土之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国人且父亲曾于美国定居这样“血浓于水”的美国公民——很有可能是符合立宪者原意的。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2008年大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参议员出生于巴拿马运河区,在竞选总统时,参议院一致通过声明,宣称他的总统参选资格毫无疑义。如果说这是因为他出生时美国对巴拿马运河区拥有主权,因而属于美国领土的话,那么历史上另外两位总统候选人——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和乔治·罗姆尼(George Romney)州长(2012年共和党总统侯选人小罗姆尼的父亲)的故事应当更能说明问题。巴里·戈德华特出生于亚利桑那州,那时尚未并入美国领土。而乔治·罗姆尼则干脆直接出生在墨西哥,当然,二人的父母都是美国公民,二人也分别于1964与1968年参加大选,前者甚至得到了共和党的提名。换句话说,历史上,像这样没有出生于美国领土的参选人虽然在竞选中遇到了种种非议,但并未因此被取消候选人资格。
当然,反对之声同样存在。威得恩大学特拉华法学院的宪法学教授玛丽·布里吉特·麦克马纳蒙(Mary Brigid McManamon)坚持认为克鲁兹没有资格参选。这位宪法学教授指责乔治城两位教授的论述实属谬论。她首先指出《布莱克斯通法律评论》中对“natural-born citizen”的定义是“出生于英王治下领土的公民”。因此,出生地仍是判别“natural-born citizen”最重要的标准。接着她指出两位教授论据中的错误:虽然英国普通法确实是法院解释宪法的重要依据,但18世纪的英国判例法一直坚持只有出生在英国的孩子才是“natural-born 主体(subject)”,然而乔治城两位教授所引用的法律并非判例法,而是18世纪才颁布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显然偏离了判例法所确立的规则,当时是否为国父们所接受就很成问题了。麦克马纳蒙教授认为,当她查阅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当时的国会辩论、相关专著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后发现,实际上国父们接受的是判例法而非成文法中确立的规则。
另外,麦克马纳蒙教授认为乔治城两位教授的论证过于依赖1790归化法案的字面含义。法案的确表示出生于海外、父亲曾在美国定居、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孩子为“natural-born citizen”,但法案在这里的用词是“应当将他们视为(consider as)‘natural-born citizen’”,这似乎在暗示他们并不是真正的“natural-born citizen”。考察当时的国会辩论,也可以发现当时的国会议员们很清楚地认识到按照美国宪法这样的孩子是没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所以才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归化他们。换言之,她认为,这些出生于海外,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孩子并不是一出生就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而是经历了被归化的过程,因而不是“natural-born citizen”。尽管这样的过程仅仅发生在一个法律上的瞬间——出生,并且按照1790归化法案自动被归化。进一步对比宪法和1790归化法,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二者对“natural-born citizen”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宪法要求一定需要在美国本土出生才能是“natural-born citizen”,而1790归化法则说即便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是“natural-born citizen”。显然身为下位法的1790归化法案抵触了上位法宪法,因此1790归化法案用“应当被视为(consider as)‘natural-born citizen’”这样的字眼进行表述避免违宪。如此看来,尽管这些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享有大部分“natural-born citizen”的权利,但却不是宪法意义上的“natural-born citizen”,因而不能参选美国总统。目前,对法律界更广泛的意见征询表明,法律界似乎已在“natural-born citizen”的解释上取得了一定共识:一出生便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而无需归化,但出生于海外而父母是美国公民的孩子是否经历法律上归化的过程仍需讨论。
另一个看上去对克鲁兹不利的证据是: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一起案子中对“natural-born citizen”做出了晦暗不明的解释。法院在处理一个与“natural-born citizen”含义无关的问题时表示,经归化而得到公民身份的人与本土出生(native born)的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除了不能竞选总统。看上去最高法院似乎将所有美国公民一分为二,本土出生或经过归化,暗示我们出生在海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人需经过归化才得到美国公民身份,并且因此没有竞选美国总统的资格。
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的宪法及国际法教授托马斯•李(Thomas Lee)则更深入的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表示如今对宪法的解释有三种流行的方式:文本主义、自由主义与原旨主义。文本主义者认为宪法即宪法文本所述;自由主义者则将宪法看成是“活着的宪法”,认为解释宪法应当与时俱进,好的宪法解释应当是在尊重宪法精神的同时灵活地将这些原则运用到现实中去;原旨主义者则认为宪法应当以宪法被制定的年代(1788年)中一般人对宪法的认识而确定。根据托马斯•李的说法,在宪法制定的年代,围绕国籍问题有两种学说较为流行,第一种是“出生地主义”,即孩子的国籍应当依出生地而定。另一种则是“血统主义”,即孩子应当获得父母国籍所在国的国籍。但是当时血统主义只适用于父系传承,孩子只能继承父亲国籍所在国的国籍。无论今天看来多么荒谬,在当时,如果父母具有不同国籍,孩子继承母亲的国籍成为“natural-born citizen”的情形极为罕见,这样的想法在维多利亚时代之前甚至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如果按照原旨主义者的解释,毫无疑问克鲁兹不具备参选美国总统的资格。
然而对于文本主义者来说,制定宪法的历史背景同样重要。探究宪法制定历史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挖掘同时代的成文法。1784年马里兰州立法机关授予拉法耶特侯爵及其继承人“所有‘natural-born citizen’所拥有的豁免、权利及特权”。1790年国会通过归化法案,如上文所说,其确定只要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者也具有美国国籍。托马斯•李认为,尽管此处没有指明要求父母哪一方拥有美国国籍,但按当时流行的血统主义原则,应当认为这里要求父亲具有美国国籍。即便如此,鉴于上世纪40年代国会已经通过法案豁免海外出生而母亲具有美国国籍的孩子无需归化即可获得美国国籍,生于70年代的克鲁兹自然属“natural-born citizen”,是一位根正苗红的总统候选人。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解释宪法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的判例,因为这些判例反映了对宪法与时俱进的解读。尽管最高法院从未直接阐明“natural-born citizen”的含义,然而他们有信心最高法院绝不会赞同性别歧视的观点——只有父亲是美国公民的孩子才能自动获得美国国籍。因此克鲁兹显然符合“natural-born citizen”的要求。因此根据文本主义和自由主义两派观点,克鲁兹都是具有参选资格的“natural-borncitizen”。也就是说,克鲁兹到底有没有参选资格要看法官属于哪一派。
除此之外,美国最受尊重的自由派宪法学者之一、曾教过克鲁兹和奥巴马的哈佛大学宪法学教授劳伦斯•特莱布(Laurence Tribe)表示,这件事的确还说不清。如果按照克鲁兹自己喜欢的宪法原旨主义者的观点,他将没有竞选总统资格。然而,如果按照特莱布教授本人所持的自由派观点,他的得意门生当然有权利竞选总统,因为“一位相信宪法解释应当随着时代进步而进步的法官”当然不应当被如此“严格而狭隘的”“natural-born citizen”定义拘束。他进一步指出,如果按照立法者原意,即便克鲁兹父母都是美国人也不能满足成为“natural-born citizen”的条件,更何况克鲁兹出生时只有他的母亲有美国国籍。因此出于对宪法更好的理解、站在宪法整体角度做出的解释应当支持克鲁兹具备参与竞选的资格。
纽约大学的伯特•纽伯恩(Burt Neuborne)教授也支持他的这种观点,并表示在他看来“克鲁兹与川普有相同的参选资格”,而美国天主教大学的莎拉•海琳•达金(Sarah Helene Duggin)教授则认为虽然关于“natural-born citizen”的解释法律界达成了基本共识,但仍有异议的声音存在,因而这个问题远未达到已经解决的程度。
尽管法律层面关于克鲁兹是否有竞选资格的争论非常激烈,但即便克鲁兹真的不具备参选资格,个人想起诉他也非易事。一般而言,想要立案,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因被告的某种行为受到了损失。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自己因为克鲁兹的竞选遭到了损失,法院也一向禁止以候选人不是“natural-born citizen”的理由起诉他们。现实中,克鲁兹的一位老乡,德克萨斯州退休检察官牛顿•施瓦茨(Newton Schwartz)以此作为理由将克鲁兹告上法庭,声称自己代表所有登记的选民提起诉讼。
不过,川普应该不会真的去起诉克鲁兹。对于连战连捷的他来说,克鲁兹已经不再是他通往总统大位道路上的绊脚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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