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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处长受贿免刑罚遭抗诉,高院决定再审后人失踪了
吉林一处级干部因受贿被判了刑,他不服判决,两次提出上诉,吉林市中院终审判其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该干部出狱一年多后,吉林省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待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后,人却下落不明。近日,吉林市中院只好作出中止审理裁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这名处级干部名叫马国民,1964年4月9日出生于吉林市,原系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三处处长,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8月3日被刑拘,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2006年4月,吉林磐石市法院对马国民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他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院于同年7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3月,磐石市法院再次作出一审有罪判决,马国民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同年9月3日,吉林市中院裁定撤销磐石市法院的刑事判决,判处马国民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9月4日,马国民获释。
不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马国民受贿罪一案再现转折。2008年10月10日,吉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1日后,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吉林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马国民受贿罪一案再审。
吉林市中院称,马国民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2015年7月15日,该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再审。因该案情况复杂,经吉林高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国民下落不明,根据刑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该案。”
【附:刑诉法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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