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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小区道路公共化要有合法程序

2016-02-22 19: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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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小区道路就变成了公共道路,形成“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路网,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更开放的社区也有助于消除人际淡漠。

但是,公众提出了不少意见:小区里跑汽车,会增加事故风险;老人、儿童的活动空间,会受到侵占;还会挤占原有业主的停车位。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小区开放应以尊重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为前提,即便要“征收”,也应该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

按我国的房产开发模式,由开发商从国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小区的道路、绿化是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的房价之中,即,小区里的道路、绿化等都是业主的私产。土地所有者当初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形式,把70年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又卖给业主,如果在使用权到期之前“充公”,势将引起法律风险。

所以,《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道路公共化,就是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应该征得广大业主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征收补偿。小区道路的面积,本来就已经摊入业主建筑面积中,是业主以每平方米数万元的价格用真金白银买来的,所以,如果政府要将小区道路“公共化”首先就应该支付补偿费用,几万元一平方米的房价摆在那里,公平的补偿价格是相当高的。那么,如此代价高昂的小区开放化,相较于交通拥堵的缓解,这笔账未必合算。

如果相关事宜处置失当,很可能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早在2010年时,昆明等城市就搞过“静脉社区”“微循环社区”建设,强制铲除绿化、增开通道,结果引发业主的强烈反对。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宪法》明确予以保障的,希望任何决策都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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