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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债800万房子350万卖给儿子儿媳,法院撤销买卖
浙江临海市男子李某欠下330万元债务,为躲避债务,他将名下一套房产低价卖给儿子儿媳。近日,临海市法院依法撤销李某与其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判决案涉房产仍归李某所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1日从临海法院获悉,李某在当地办眼镜厂多年,2018年3月,李某以工厂要扩大生产为由,向朋友王某借钱应急,并允诺月利率两分。王某觉得李某家里有厂还有一幢六层楼房,加上利息不低,便同意借钱给李某。王某不但拿出自己所有积蓄,还对外以一分利的利率借款,凑了70万元借给李某。
王某借钱给李某的事情被其他人知晓,一些人认为有利可图,主动要求借钱给李某以赚取利息。最终,包括王某在内共计12人借给李某330万元。
没想到,李某借钱后没有归还借款本金,连约定的借款利息也没有支付。其工厂因经营不善关停,本人也失联。2020年8月,王某等人陆续向临海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临海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等12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王某等12名债权人向临海法院申请执行,法官初步调查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他原有的一幢楼房已转让到儿子、儿媳名下。
6月8日,王某等12人向临海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与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庭审中,李某、李某儿子均表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为350万元,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公证书,但却无法向法院提交所谓35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且经专业机构评估,案涉楼房价值800多万元,双方约定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房屋的价值。
近日,临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李某与其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判决案涉房产仍归李某所有。法院将把上述房产作为李某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以清偿王某等12名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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