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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实施:让督导“长牙齿”
9月1日,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同日,澎湃新闻从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首次出台教育督导问责文件,让督导“长牙齿”
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力促督导“长牙齿”的一项重大举措。
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责办法》的制定于法有据并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在程序层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努力使其心服口服。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问责方式: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
在内容上,《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田祖荫表示,出台《问责办法》,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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