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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法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落实司法改革精神,解决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二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具体审查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是指审查被羁押者无需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同时,要听取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也要听取被害方及办案机关的意见,以及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意见,并调查核实被羁押者的身体状况等情形。后者是指根据被羁押者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
经过审查后,存在三种结果。一是,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例如,案件证据发生变化,被羁押者可能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等。二是,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主要是指嫌疑人罪行不严重、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年龄、身体方面的原因,处刑较轻,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等。三是,无上述情形,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则通知办案机关继续羁押。
此次《规定》还细化了办案时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意见。进入审查阶段后,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多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这就意味着,被羁押者在申请后最长18天内应该得到明确答复。
必须强调的是,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不是说就可以放松逮捕条件;相反,在保护被羁押者权益、严控羁押这个宗旨上,二者完全一致。要点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应对“案情变化”而采取的保护性手段,而不是为逮捕纠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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