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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保护动物都卖到市场了,执法还宅在办公室
春节临近,陕西省镇巴县一些“野味市场”也悄悄热闹起来。记者探访发现,部分农贸市场不仅存在超范围、超数量销售野生动物的情况,甚至还有红腹锦鸡等禁止捕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当街叫卖(2月2日《华商报》)。
保护动物都卖到了农贸市场,不法商贩嚣张得太不把法律当回事了吧。可当记者向森林公安、食药监、野生动物保护站等部门反映情况时,却遭遇互相扯皮、多方推诿。执法部门对出售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如此装聋作哑,实在叫人费解和讶异。
记者走访镇巴县“野味市场”,发现不少商铺出售野生麂子腊肉,还有兜售野生锦鸡的流动摊贩。野生麂子和锦鸡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黑麂还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猎捕或出售野生动物,倘若发生在野外山林等难以监管的区域,似情有可原,但是,违法行为发生在眼皮子底下却视而不见,特别是接到记者反映后,监管执法部门竟然都懒得出动,令人诧异和气愤。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成立市场监管局的,由市场监管局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保护动物卖到市场上来了,可见相关监管执法一直在“沉睡”。看来,坐在空调房里看看报、聊聊天、接接电话的监管执法模式还是大量存在。
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法不依,有责不行,如此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又如何能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使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成为一纸空文,就必须用追责机制终结“办公室监管执法”,倒逼监管执法人员走出空调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8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不长出牙齿,难保野生保护动物不卖进政府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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