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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陈满冤案必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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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判决书称,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陈满1992年12月于海口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宣告陈满无罪。
至此,陈满终于恢复自由。算起来,从1992年12月底被捕至今,他失去自由竟长达23年之久,这也使他成为中国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陈满案本身谈不上十分复杂,无论制造冤案的过程,还是申冤、平反的过程,恐怕都比不了常常拿来与其相提并论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正义还在路上蹒跚的和河北聂树斌案那么艰难曲折、触目惊心,后面这些案件,不乏被害人忽然复活、真凶落网招供等戏剧性情节。
说到底,陈满案最令人瞩目的一点,还是23年这个时长:这不仅是一个人的青春,甚至是一个人的生命。在监狱里面最难熬的事情是什么?陈满说:“对别人可能是失去自由,对我来说是含冤坐牢。心里总是有这个结,解不了,最痛苦的就是这个。”
出狱之后,陈满的心结似乎解开了。他表示,人生有限,不愿纠缠于过去,而应保持宽容,面向光明的未来。对于媒体以呼格吉勒图案为鉴而提出的追责问题,他表示:“我不想去纠缠,这是法律应该制裁的,是法律的问题,不是我个人的问题。”
个体的选择与制度的选择乃是两码事,彼此独立,不能相互替代。质言之,陈满当然可表达自己的宽容,但法律必须追责。假如答案相反,毋宁是比冤案更大的悲剧。
事实上,就一起冤案的平反而言,对制造冤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这不是外在于,而是内在于平反的逻辑和程序。冤案的平反,不是止于宣告蒙冤者无罪,还应包括制造冤案的黑手被绳之以法。唯有追责,才能防患冤案再生。
追责不仅是冤案平反的最后一个环节,还构成了对权力的矫正与约束,以及推动将权力重新关进法律的铁笼。后者的达成,乃是冤案防患机制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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