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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炒货店“最”字广告遭罚20万听证,店主称“不可能出”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2016-02-01 22:45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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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炒货店广告上的“最”字被改成了“真”。

2月1日下午,因使用“最好”、“最优秀”等字眼广告,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反广告法被罚20万元一案听证会在该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听证会获悉,2015年10月,西湖区市监局北山所接消费者投诉称,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有3家店,在每家店的内部、门面和包装袋上都使用了“最好”、“最优秀”等极致用词。

根据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9条”。

杭州西湖区市监局1月6日对方林富炒货店下达了告知书,称其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1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月1日,杭州市场管理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等100多人参加了听证。

在听证会上,方林富炒货店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店使用的店内宣传语以及包装袋的受众有限,不属于广告法中所规定的大众媒介范畴;同时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前,执法机关也没有尽到宣传通知义务,类似方林富的情况应当首先告知停止违法行为,而不是直接处罚。“立法落后于实际是不可避免的,执法者在处理问题时应当多方面考量,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该律师表示。

该炒货店老板方林富发言时情绪激动,几度站起:“不能一棍子打死我,我的错已经改了。”

对此,该案办案人员表示,不论炒货店是通过何种媒介传播,《广告法》中的规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的广告法在实施前,管理部门都通过媒体、走访、发放手册等方式做过大量宣传,虽没条件做到每个商家都知道,但这并不能作为“不知法便可违法”的理由;炒货店认为自己的东西最好,是对炒货品质感官的评价,这种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

“该炒货店整改的情况不错,但还有反弹。”办案人员表示,“下发处罚通知后,方林富炒货店还在用有‘最’字宣传的包装袋。”

“考虑到该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我们已按规定中的下限20万元处罚,现行《广告法》在未修改前必须执行。我们已将该案报给上级部门,希望能出台更为详细的规定。”杭州西湖区市监局北山所唐所长告诉澎湃新闻。

据介绍,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听证报告,管理部门再根据报告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方林富告诉澎湃新闻:“减轻处罚还可以接受,但20万元罚款我不可能出。如果真落实了,那就走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解决。”他的亲戚曾向媒体记者称,如果不认罚款,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认罚,20万是个天文数字,要卖1万多斤炒瓜子、糖炒栗子,是门店一年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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