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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释疑改判陈满无罪:原供述不能作为根据,无其他证据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同日,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就该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
答: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
记者:浙江高院再审立案后开展了哪些审理工作?
答: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系历史老案,有些物证在一审审理前已经丢失,审理难度较大。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达到最佳效果,我院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2015年12月8日,合议庭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召集浙江省检察院出庭人员、原审被告人陈满的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原裁判据以定罪和量刑的证据、是否有出庭证人和新证据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鉴于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我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持配合下,于同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2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
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2、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上述证据证实,钟作宽尸体头面部、双手等部位的多处损伤系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头菜刀形成。
3、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除陈满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陈满作案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答:本案其他证据,经再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
2、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满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钟作宽被害前曾遭胁制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地打斗,其头、面、颈部及双手有二十多处损伤,系遭到过一类有尖端的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导致其死亡。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作宽死亡的相关损伤。
4、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被害人钟作宽的关系等,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行为。
记者:再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本案事实及宣告陈满无罪的?
答:经再审查明,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向被害人钟作宽租房居住,案发前搬离,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钟作宽被人杀死在上坡下村109号一楼东卧室,中心现场被人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清楚。但原裁判认定系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判决,宣告陈满无罪。
记者:对陈满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月1日,我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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