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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污染企业的申请被驳回
1月21日下午,最高法本院第一法庭就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是最高法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江苏泰州中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美康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0日,历经10多个小时的庭审后,泰州中院当庭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6家化工企业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4日,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起案件是全国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值得注意的是,在江苏高院当日庭审时,庭审案件的审判长是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出庭支持被上诉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是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为代表的江苏省检和泰州市检的检察官。
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锦汇公司认为,江苏高院关于其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认定有误;判决认定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不是本案适格责任承担主体等。
2016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询问。在合议庭主持下,锦汇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是否需要修复以及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为,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了解,再审审查期间,6家化工企业中的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后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此后因技术改造完成,投入环保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从源头上解决了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这两家公司又先后请求撤回再审申请。2016年1月19日,最高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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