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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澎友|“南京大学碎尸案”已过20年,不再追诉凶手?错!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6-01-20 18:12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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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微信朋友圈里广泛流传一篇文章——《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

文章称,2016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凶手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样的说法对吗?

解答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下“南大碎尸案”。

刁爱青高三临毕业前赠给吴晓洁的单人照。 方南 图

据《现代快报》此前报道,1996年1月19日,南京发现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凶杀案:被害者是南京大学成人教育专科的大一女生刁爱青,其尸体被发现的时候,已经被切成了1000多片,而且内脏和头颅也有被煮过的痕迹。它们被分装在多个包里,丢弃在南京闹市区的多个地段。

案发后,南京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侦查。但是,20年过去了,案件还是未破。

另据《南都周刊》报道,刁爱青的好友吴晓洁回忆,刁个子高约1.65米,身材适中,长相普通。短发,单眼皮,眼睛稍有些近视,看书写字时会戴上眼镜。在嘴角的右上方有颗痣,如菜籽般大小。说起话来,嗓音稍哑,语速偏快。一个细节是,这个字迹娟秀的女孩,有时候会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复杂化为“刁爱卿”。

“样子看起来有点像假小子,其实特文静、内向。”吴晓洁说。

刁爱青的另一位同学潘秀丽对媒体回忆,刁爱青长得不是特别漂亮,喜欢独处但并不张扬,朋友不多,爱憎分明。“很普通的一个女孩,有点孤僻。”

此案在网络上每隔一段时间就再度引起热议。

2008年6月,天涯虚拟社区网站出现了“关于南大碎尸案的一点想法”的帖子,曾引起热议。

而如今,真的过了“追诉时效”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南大碎尸案”嫌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如无特殊情况,应该会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从刑法条文可知,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即使过了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此外,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洪道德解释说,如果一个人被杀死了,当年没人发现,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立案,那么20年后,就算“过了追诉时效”。但是,如果抓到嫌犯,仍然可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决定是否追诉。而“南大碎尸案”在当年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嫌犯逃避侦查,此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抓到了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也认为,此案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抓到嫌犯,都可以追诉,即使是30年、40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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