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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和尚的寺庙住持之争

2021-08-26 18: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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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龙(法号释某法)原为福安某寺庙住持,因年岁见长,欲退出住持之位,另觅合适人选接手寺庙住持一职。2019年12月,经中间人黄某忠介绍,吴剑某(法号释某智)有意接手,并在短暂洽谈后,向黄某忠支付定金一万。此后,黄某忠带吴剑某前往该寺察看,并与住持吴某龙当面协商后,吴某龙提及因寺庙建造等对外需支付工人工资与材料费6万元,若有意住持之位需支付该款项,吴剑某遂在扣除已付定金后,向吴某龙支付了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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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龙、吴剑某便前往福安市佛教协会申请办理住持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吴剑某在寺年限不足及需相关审批等原因,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吴某龙、吴剑某在寺庙相处期间,因信众香火费收取、寺庙事务决策等问题产生矛盾。吴剑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吴某龙承诺向其转让住持一职,其已支付对价,但吴某龙拒不移交寺院为由,要求吴剑某返还其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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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案吴某龙作为寺庙住持自行将其住持之位转让予吴剑某,其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吴某龙将其住持之位转让予吴剑某的行为无效,吴某龙应向吴剑某返还其所收取的转让价款。

我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等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需经宗教团体认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担任或者离任,应获得本宗教团体同意后,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得自行随意变更。

原标题:《两个和尚的寺庙住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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