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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信|“天价索赔”对消费者维权是否有利?
“李海峰和今麦郎天价索赔案”一审判决一经公布,便迅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近日不断持续发酵。
李海峰因向今麦郎提出450万元“天价索赔”,一审被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这个案件很重要的一个启示,就是在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之下,如何处理好保护消费者维权打假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
惩罚企业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建立起积极的多元协调机制。笔者一直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决反对,也绝对不能随意把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
探讨李海峰和今麦郎这个案件,需要从多个视角进行考虑,笔者提供以下视角解读,供读者评析。
本案一审显然量刑过重
案件定性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是企业的问题和责任;第二,谈判是否仅仅局限于谈判双方。如果是,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其他方式去威胁或者要挟,那么很难构成敲诈勒索罪,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相反,就很容易入罪。
抛开定罪问题,只谈量刑问题,本案一审显然量刑过重。笔者认为,一方面,李海峰人身危险性很小,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很小,即对企业没有造成实际的多少损害后果,因为李海峰的行为虽然具有了威胁和要挟的作用,但是很难得逞,社会负面影响也很小,甚至很多人都在同情李海峰。
综合起来,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社会后果危害不大。考虑到这些因素,从罪刑法定角度应该入罪。
但是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可以考虑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规定,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出罪处理,即不构成犯罪。
天价索赔对消费者维权是否有利
笔者认为,天价索赔对消费者维权不仅不利,反而会更加激化矛盾。一来激化企业和消费者的矛盾,让二者关系更紧张;二来,激化群众和司法判决之间的矛盾。
从公共政策考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都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如果人人都弃之不顾,都索要天价赔偿,生产生活秩序会正常吗?
那李海峰“替天行道”的想法是否妥当?基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些人基于个人感情,觉得对不良商家通过正常法律途径难以起到严惩作用,于是用天价索赔来惩罚,认为这样还能惩恶扬善。有些法律人也在同情这样的想法和做法。
笔者觉得,基于法律,第一,这些行为和主张都需要证据;第二,没有任何机关和部门可以授予私权利去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去惩恶扬善。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不利于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只能通过不断地修改法律,推动法治进步。
(注: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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